20251110丁治綱/高雄報導

收10萬護航得標 中油組長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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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油品行銷事業部鄭姓組長,收受賄絡5萬元和家用軟水設備,幫助廠商得標與重新議價,遭一、二審刑事庭判處罰款40萬,徒刑2年、緩刑5年,另遭懲戒法庭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中油油品行銷事業部鄭姓組長收受廠商5萬元現金與價值5萬元的家用設備後,協助順利得標逾1300萬元標案。高雄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鄭男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給予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40萬元。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維持原判。另懲戒法院審酌其行為損及廉潔形象,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民國109年起於油品行銷事業部擔任組長,負責採購案複審、契約單價協商等業務,隔年,廠商為了解招標進度致電,鄭男卻趁機表示家中缺「軟水設備」,廠商為求得標,隨即派人前往鄭家安裝價值4萬9000多元的設備。

 於是鄭男審核通過該廠商規畫,得標約1300萬元合約。廠商得標後嫌利潤過低,無法履約,鄭男竟召開內部會議調整金額,使標案內容改為廠商可接受的條件。廠商事後以5萬元現金作為「後謝」交給鄭男。廉政署接獲檢舉,約談鄭男時他坦承犯行,並繳回軟水設備及賄款共近1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鄭男收賄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但收受金額有限且犯後認錯,並考量其已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並命支付公庫40萬元。檢方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一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另懲戒法院認為,鄭男採購過程中收賄,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影響公營事業採購正當性,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兩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