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社工侵吞補助款 良心不安自首
任職於某知名社會福利基金會的張姓社工,因起貪念2度侵占身障者共6萬多元補助款,最後他良心不安,自己至派出所向員警坦承犯行。高雄地院法官認定張男符合自首要件,且事後也與基金會達成和解並分期賠償,法官審酌後依業務侵占罪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社工平時負責照顧基金會指派的身心障礙者個案,且協助保管個案補助款。113年10月11日某時,他代理1名吳姓身心障礙者領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核發的補助款,拿到面額為4萬8900元郵政匯票後,再到郵局兌換現金,卻沒將錢存入基金會帳戶,將錢侵占。
5天後,他又再次代理該位身心障礙者領取面額1萬6280元的郵政匯票,再次前往郵局將錢兌換成現金且侵吞。
同年10月24日上午9時許,張姓社工因良心不安,跑到三民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向員警自首坦承犯行,偵訊後被送辦,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審酌他僅因需錢孔急,卻利用擔任職務之便,將個案補助款侵吞,也破壞與雇主之間的信任關係,導致基金會及服務個案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
不過,考量他主動向派出所員警坦承犯行,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並與基金會達成和解,除先返還部分犯罪所得,其餘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因此依業務侵占罪合併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