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2林弘笙/台中報導

台中 不滿乾嘔 輪機長怒毆下屬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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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長榮海運長弘輪的陳姓輪機長,因不滿二管輪在職務爭執中發出乾嘔聲、覺得態度不佳,竟失控打人,造成對方頭部挫傷與腦震盪;台中地院審結,依傷害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林弘笙攝)

 時任長榮海運長弘輪陳姓輪機長,民國113年3月間因不滿二管輪在職務爭執中發出乾嘔聲,覺得態度不佳,竟失控揮拳打人,造成對方頭部挫傷與腦震盪。事後雖否認動手、稱悔過書是受到脅迫下簽署,檢方依傷害罪嫌起訴;台中地院審結,依傷害罪判陳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113年3月間陳姓男子任職長榮海運長弘輪輪機長,同年3月22日中午12時45分,因與二管輪對職務內容認知不同而發生口角糾紛。過程中二管輪在陳男面前發出乾嘔聲,陳認為對方態度不佳,竟徒手出拳,導致二管輪頭部挫傷及腦震盪,二管輪事後透過律師向檢方提出告訴。

 檢方偵訊時,陳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才是被攻擊的人,強調「沒有打他」,稱當時悔過書是受到脅迫下簽的,只是做出抵擋動作,不認為是毆打。但告訴人證詞完整,且檢方掌握相關船員紀錄、船上聽證會紀錄、悔過書內容,均指向陳男確實動手,醫院診斷證明也明確指出二管輪頭部有挫傷與腦震盪。

 檢方指出,長弘輪為中華民國籍船艦,陳在國籍船上犯罪,視同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我國有審判權;且被告住所位在台中地區,因此案件由台中地院管轄,偵結後依傷害罪嫌起訴陳。

 中院審酌,陳男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以1萬8000元作為賠償,但因雙方對賠償金額沒有共識未達成調解。陳男僅因對方發出乾嘔聲、覺得態度不佳就失控毆人,行為實屬不當;但考量其犯後態度轉變、無前科及家庭狀況等,最終依傷害罪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