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假罰單 台中12警涉貪被訴
台中市許姓警員等12名員警與廖姓等17名汽車代辦業者勾結,開立假罰單,讓154名車主的牌照從「吊扣」變「吊銷」,代辦業者再以假罰單繳納罰款,讓車主可迅速重新領牌上路。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29人。市警局表示,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將12名員警停職。
起訴指出,許員等12人明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60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裁罰車主外,還須吊扣牌照3至6個月;若未懸掛號牌或吊扣期間仍行駛等情形,除須受罰、禁止行駛,還將吊銷牌照。
「吊銷」處分雖比「吊扣」重,但吊扣期間車輛未掛牌上路遭警方開單裁罰吊銷後,因無從再吊扣牌照,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
廖姓等代辦業者發現法規漏洞,以代辦重新領牌業務招攬生意,並勾結員警開立假罰單,使吊扣車牌被吊銷,再由業者持假罰單繳納罰款、辦理牌照吊銷與換發程序,共154名車主因此提前3至6個月恢復使用車輛。
檢方偵結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員警、代辦業者共29人,其中秦姓與蔡姓警員主動自首,協助查出相關業者,建請免除其刑;許姓等9名警員坦承犯行,建請法院給予緩刑機會;林姓警員與廖姓業者犯後未坦承犯行,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台中市警局表示,市警局主動清查民國109年至111年間涉案員警開出的「牌照註銷舉發單」,發現許員等12人開立不實罰單,隨即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並將12人記過調職,待收到起訴書後,會將12人停職。
市警局指出,交通部已於112年6月30日修法上路,新制規定若車輛有相關違規,員警須「當場移置保管」,並「當場扣繳牌照」,不得再讓車主當場領回;汽車牌照被吊銷或註銷後,須滿6個月並通過檢驗合格才能重新請領,避免再發生類似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