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 議員賄選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台東縣前議員嚴惠美及胞姊嚴亞美賄選案,二審改判嚴亞美無罪,嚴惠美維持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嚴惠美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近日認定,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在證據補強、證詞取捨及判決主文與理由一致性上存有違誤,撤銷嚴惠美部分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院指出,本案森姓、簡姓受賄選民均證稱,有看到嚴惠美分別與彼此握手、拜票,嚴惠美離去後,兩人互相告知「各自收到2000元」。兩人指稱嚴惠美「對自己以外之人」行求賄賂的部分,實際並非親眼所見,而是事後聽聞對方轉述,屬於「累積證據」,是否具備補強證據資格存有疑義。
此外,陳姓證人證詞亦轉述森、簡兩人說法,原判決一方面認定其不得作為補強證據,另一方面卻又採納輔助證據以增強森、簡證詞可信度,前後說明是否矛盾,待釐清。
最高院再指出,一審以嚴惠美、嚴亞美為「共同犯」論罪,但二審已改判嚴亞美無罪,等同認定嚴惠美單獨犯行,原判決主文卻維持「共同犯」,導致主文與犯罪事實及理由不相符合,違背法令。
回顧本案,嚴惠美當選後,遭「落選頭」高美珠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指控嚴姓姊妹以1000至2000元不等現金賄選。一審判決當選無效,二審維持原判,最終定讞,依法由高美珠遞補。
檢方另行偵辦賄選刑案,一審認定嚴惠美知法犯法,判刑4年、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賄款4000元;嚴亞美因有賄選前案,判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二審則認為嚴亞美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參與行賄,改判無罪,嚴惠美部分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中嚴惠美部分,發回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