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5洪榮志/台南報導

台南 髮廊會計A307萬認罪 改判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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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南市一家髮廊擔任會計的蔡姓女子,6年間以4大手法侵占店家307萬多元,被台南高分院改判徒刑2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洪榮志台南傳真)

 蔡姓女子是台南市某髮廊會計,6年內以4大手法五鬼搬運店家307萬多元。一審因蔡女僅坦承轉帳部分犯行判刑2年6月;她不服上訴主張曾於檢方偵查中委任律師自首,請求易科罰金及緩刑,台南高分院雖認定不符自首要件,但因蔡女改口坦承全部犯行改判2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女從民國101年11月起擔任某髮廊會計,負責將每天的現金營收存入該店方姓女負責人的銀行帳戶內,並掌理薪資轉帳、發放股東紅利及支付廠商貨款等事宜。

 不料,她從102年7月至108年8月間止,分別利用:一、每月發放薪資時擅自增加自己的薪資轉帳金額;二、擅自以轉帳及提領現金等方式將方女的銀行款項匯入自己帳戶;三、侵占部分現金營收;四、在該店電腦收支系統虛偽作成「貨款」、「雜支」等不實支出的紀錄,未如實將每天的現金營收存入方女帳戶等4大手法,侵占方女及店家共307萬3653元。

 事後,方女發現帳目有問題提告,台南地院審理時,蔡女僅坦承每月發放薪資時增加自己薪資轉帳金額,及將方女的銀行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其餘犯行一概否認。但一審仍根據相關事證認定蔡女犯行明確判刑2年6月,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295萬多元。

 蔡女不服量刑過重上訴,主張她在檢方偵查階段已委託律師自首部分犯行,加上二審期間也改口坦承全部犯行,希望合議庭從輕諭知得易科罰金的刑度,並考量她沒有前科給予緩刑。

 不過,台南高分院認為,蔡女僅就部分犯罪自首,並不符合自首要件,但因她已全部認罪,原審的裁量事項也有變動,特別減輕4個月,改判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