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5林偉信、張鎧乙/連線報導

運將虐殺6貓 二審改判7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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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殺6貓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將謝姓男子判刑7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謝姓計程車司機民國114年在家中用鐵槌重擊5隻貓,並用利器刺穿1隻貓腹部,再丟到郊外棄置,造成6隻貓喪命;一審斥責他的犯行嚴重,依6個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處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的犯行應成立接續犯只論1罪,且一審量刑過重,14日改判刑7月,併科罰金20萬元定讞。

 新北市動保處長楊淑方昨日表示,當時獲報立即會同警方積極調查,33小時內鎖定嫌犯,現場事證與解剖報告均顯示虐殺,但嫌犯僅承認棄養。她強調虐待並殺害動物情節重大,應有明確且具嚇阻效果的法律評價,如今二審判決與一審差距太大,恐難彰顯《動保法》保障生命的精神,令人深感遺憾。

 謝男在114年2月27日用鐵鎚攻擊使貓隻受傷,另以直徑約2公分的利器刺穿貓隻腹側及胸腔,再分別裝入外出籠內放入計程車副駕駛座及後座,將貓隻棄置後,開車返回住處。

6隻貓因謝男傷害行為受傷,體力衰弱,又遭棄置在人跡罕至、流浪狗出沒的道路旁,分別因傷勢而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死亡,並陳屍於棄置地點旁的車道及對面公園內。後來因為民眾在停車格附近發現散落在車道的貓隻屍體,報警處理,經員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謝男到案。

一審認定謝男犯行嚴重,如果不予嚴懲,不能與社會期待相呼應,對他以較高法定刑度論處,不存在過苛情事,依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共6罪,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

二審高院認為,一審依被害貓隻數目認定謝男所為應成立6罪,尚有違誤,且經衡量本案侵害法益及本罪法定刑度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審量刑實屬過重,昨改判刑7月,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