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 醫美夫妻竊電 員工判賠台電3348萬元
台中民國113年間查獲非法挖礦案件,經營醫美診所的鄭姓男子與其蘇姓妻子出資設立加密貨幣礦場,違法竊取電力,累計盜用電費高達7600多萬元,因鄭、蘇2人已與台電達成調解並完成清償,台電另向負責管理礦場的徐姓、黃姓員工提起民事求償;法院審理後,判徐、黃2人須賠償台電共3348萬7265元,可上訴。
據悉,鄭男與蘇女自110年8月起出資擔任金主,以每座40萬元的代價,委由黃姓男子建置非法竊電的加密貨幣挖礦場,並指示工人破壞台電電力線路、在牆面鑿孔,以「裸線」方式直接接電至礦機,全天候24小時運作挖礦,同時聘請徐姓、黃姓員工負責管理礦場;經統計,8座礦場礦機近700台,竊用1170萬度電,折算電費高達7683萬9777元。
刑事部分,上訴後經台中高分院依竊盜等罪判鄭、蘇等4人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另提起民事求償,扣除已向鄭、蘇等4人調解並清償的金額後,再向員工徐、黃求償3348萬7265元電費。
法院審理時,徐姓員工辯稱僅是一般員工,否認竊電行為,責任應由老闆承擔;黃姓員工則表示同是受雇員工,起初不知情,後來得知竊電後即離職,也否認涉入竊電,且是他將主謀供出。
法院審酌,徐、黃均屬智識健全成年人,縱受雇任職初期,因不明職務內容不知情,但管理礦場時間逾半年,發現竊電後也未馬上制止,徐更曾在自宅竊電,判徐、黃給付台電3348萬72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