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5丁治綱/高雄報導

高雄 工地無防護害死板模工 負責人悔過願賠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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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審理工安致死案件時認為,被告侯姓公司負責人與陳姓工地主任2人,過去素行良好,又有悔過及賠償誠意,決定給予緩刑機會。(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鳳山區一處大樓工地民國112年發生致命工安意外,一名張姓板模工在9樓電梯井作業時不慎踩空,因未配戴安全帶,現場又缺乏防墜網,張男直墜地下2樓,造成顱腦損傷當場死亡。高雄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考量工程公司侯姓負責人及現場陳姓工地主任均坦承犯行,且已提存百萬賠償金至國庫,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6月及5月徒刑,均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板模工前往新建大樓9樓電梯井,進行工作平台拆除作業,由陳姓工地主任負責指揮監督。然而,為了方便將地下室材料向上吊運,工地竟將原本應架設在電梯坑各層的防墜網往內收起,導致作業現場形同「開天窗」,完全失去防護功能。

 事發當時,張男在高度約35.6公尺的高處施工,不僅現場無護欄或安全網,張男也未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最終失足墜落,檢警調查發現,現場完全沒有安全繩固定跡證,死者墜落至地下2樓電梯井平台,受有嚴重的顱腦損傷,當場不治身亡,侯姓公司負責人與陳姓工地主任遭高雄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2名被告均自白犯罪,且雖因被害人配偶無法聯繫,導致未能即時達成和解,但公司已先行賠償家屬喪葬費與慰問金共55萬餘元,並主動提存176萬餘元賠償金至國庫作賠償準備,展現彌補誠意。

 法官考量被告2人過去素行良好,又有悔過賠償誠意,因此判處侯男有期徒刑6月、陳男5月,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公司則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判處罰金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