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 遊艇擱淺毀珊瑚礁 判賠定讞
6年前一艘遊艇載客從恆春後壁湖出港,因機械故障擱淺造成海底珊瑚礁受損,喬姓船長與遊艇公司遭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求償,屏東地院簡易庭判賠29萬餘元,不過遊艇公司稱擱淺屬不可抗因素而提上訴,但遭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09年6月6日上午8時30分許,喬姓船長駕駛公司遊艇載遊客從後壁湖出港後,不到半小時即因機械故障而擱淺,直至隔天凌晨4時30分許才脫離擱淺點,但擱淺期間及船體拖離作業時,因接連撞擊海底珊瑚礁,導致珊瑚礁有20.6平方公尺破損面。
事後,墾管處認為,事發處為國家公園範圍,且珊瑚屬國有財產,以珊瑚礁覆蓋率及15年復育期間為評估基礎,每平方公尺每年120美元的計算基準,向喬男及遊艇公司求償38萬4057元,案經審結後,屏東地院簡易庭判賠29萬7622元。
但遊艇公司不服提上訴,並指出,遊艇擱淺屬不可抗因素,且吃水深度僅1.34公尺,不足以損毀海域水深2.3至2.8米的珊瑚,就算造成珊瑚礁受損,現已恢復原狀,所以墾管處無理由求償。
不過合議庭認為,遊艇若僅與珊瑚礁發生局部接觸,不可能讓乘客有明顯撞擊或搖晃的感覺,加上遊艇公司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證清白,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