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2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 罪證不足 女縱火二審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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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女子涉嫌前往潘男住家潑汽油縱火,一審屏東地院根據鄰居說詞,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年6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1名蔡姓女子不滿潘姓男子將她交新男友的事情告訴前男友,涉嫌前往潘男住家潑汽油縱火,屏東地院根據鄰居說詞,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年6月,經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竟逆轉,法官認定證人說詞可信度受質疑,加上罪證不足,二審改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女與潘男認識多年,她不滿潘告知她前男友自己的新戀情,涉嫌於民國110年2月11日晚間10點多,騎乘腳踏車到潘男住處,在門口疑潑灑汽油後點燃,鄰居見狀趕緊踢開燃燒中的不明物品,並協助撲滅火勢,所幸無人受傷,警方依照現場證人說詞,鎖定蔡女犯案,並依公共危險未遂罪嫌送辦。

 屏東地院審理時傳喚潘姓鄰居,潘說,當天看見一名黑衣人離開後就冒出火苗,依嫌犯身形、面容、騎乘銀色腳踏車、腳踏車上有藍色鎖頭,判斷就是經常進出潘家的蔡女。

 蔡否認犯案,辯護律師也指出,鄰居說案發當時見蔡女從潘宅旁出來,與放火位置不同,且以外型、騎乘腳踏車模樣推論犯罪嫌疑人,也只是鄰居的臆測。

 一審法官依據證人說詞,加上蔡女案發當天上午曾到該處丟石頭、推倒機車,認為她有放火動機,並據現場照片,門口地面及左側物品下方均有黑色不明液體,依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蔡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審理時認為,潘姓鄰居所指的特徵無法確認就是蔡女:加上現場若是澆淋汽油點火,不可能周邊都沒有受燒跡象,加上缺乏當日監視器畫面、蔡女手機基地台定位或持有相關引燃物等證物,審酌後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