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 警破車禍迷思 5步驟快速移車
民眾過去遇到車禍,往往報警後等警方到場才敢移動車輛,桃園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破除迷思,指只要掌握人沒事、車能動、快標記等採證原則,即可移置事故車輛,避免交通壅塞及二次事故。若未移車造成交通壅塞,還可開單告發。
警方表示,若發生無人受傷的車碰車事故,需先放置故障標示,若道路時速40公里以下,地點為車後5至30公尺,若超過40公里,則是30至100公尺,而國道則是車後100公尺以上。另外一般道路撥打110,國道撥打1968,報警後可以拍攝含標線的全景,還有碰撞點及車損部位,也可用標線筆標示車輛事故方位,標記車輛4個車輪位置、方向,機車則是2個車輪、方向即可。最後則是盡快將車輛移置路肩等安全地點,並勿站在車輛前後,應尋找護欄外、路肩、人行道等安全地點等候員警到來,拍攝的同時也要注意車輛安全。
交大大隊長林東星表示,依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單純車碰車財損案件,應掌握事故現場拍照錄影「放、撥、拍(畫)、移、等」5原則,當事人未標繪拍照移車,致造成交通壅塞,員警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汽車尚能行駛而不盡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林東星說,事故車輛置於路中容易發生二次事故。
警方表示,車禍若有人受傷,需要雙方車主都同意後才能移車,無人受傷時則不須經對方同意,完成5原則後就能移動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