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東海生 公車司機判4年半
民國113年9月東海大學林姓女大生在台中市區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遭巨業客運施姓司機駕駛公車撞擊身亡,引發社會關注。全案歷經3度調解破局,改由刑事審理;台中地院3月31日宣判,依過失致死罪處施男4年6月徒刑。林女家屬委任律師表示,刑度再重也無法撫平家屬傷痛。
檢警調查,施男於113年9月22日晚間9時許,駕駛305路公車行經中區綠川東街左轉中山路時,未依規定落實「停、看、行」,直接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林女與王姓學姊,造成林女傷重不治,王女多處擦挫傷。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家屬主張涉犯殺人罪部分獲不起訴。
審理期間,與林女同行的王姓學姊出庭還原事發經過,當時2人見綠燈通行,且注意到公車正在左轉「以為不會撞到」,未料車輛未減速直接撞上,2人當場被捲入車底。王女指出,她受困後自行爬出,而林女被壓在車底不斷喊「好痛」,未料公車竟再度往前行駛,她急忙大喊制止,但林女頭頸已遭車輪輾壓。
全案昨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施姓司機身為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因而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林女家屬委任律師劉建志指出,過失致死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但因施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禮讓行人規定,依法可加重二分之一,最重可達7年6月,此判決接近加重後的中間值。劉建志直言,林女原本前途光明,未來有機會考取會計師,卻在20多歲驟然殞命,清明連假原是團圓時刻,如今家屬卻只能前往靈骨塔探視愛女,對家屬打擊難以言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