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4林偉信/台北報導

太魯閣號案 妨害投標 李義祥判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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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列車民國110年4月2日在花蓮撞上工程車出軌,包商李義祥被依妨害投標罪判10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民國110年4月2日在花蓮撞上工程車出軌造成49死、逾200人傷的重大慘案,包商李義祥借用他人公司名義投標取得工程標案,最高法院23日依妨害投標罪判刑10月定讞。李另涉過失致死罪及肇事逃逸罪部分,二審各判5年及7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有漏而未判及適用法條錯誤部分,撤銷判決發回花蓮高分院。

 李義祥助理、越南籍移工華文好也遭檢方起訴,但一、二審都判決無罪,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理由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昨判決駁回上訴,華文好無罪確定。

 太魯閣事故是台鐵近年最嚴重的死傷事故,檢方起訴指控,李義祥與華文好在花蓮清水隧道北口前違法施工,4月2日事發當天,施工用大貨車在便道斜坡上熄火,2人嘗試以怪手脫困失敗,大貨車滑落東正線軌道,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反應不及撞上,造成49人死亡、逾200人輕重傷的重大意外。

 檢方查出,當時交通部台鐵局辦理北迴線清水隧道北側邊坡防護的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標案,李義祥明知自己不符合投標資格,但為了順利標得該標案以施作獲利,借用他人公司名義投標,檢察官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起訴。

 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等罪一審判刑7年10月,二審認為原認定肇事逃逸無罪改判7年,加上過失致死、妨害投標罪,3罪應執行12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罪部分,李曾針對此部分量刑上訴二審,但二審漏而未判;至於二審將他依犯肇事逃逸罪判刑7年部分,也有適用法條的爭議,這2部分均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