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 185人受害 法律系學生女廁偷拍 緩刑撤銷
吳姓法律系男大生潛入高中校園女廁偷拍女學生如廁被發現,手機與記憶卡還被搜出其他184名女性受害影像。一審考量他認罪且有悔意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強調吳男「知法犯法」,還刻意提供錯誤手機密碼誤導辦案,台南高分院改判6月且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就讀法律系的吳姓男大生,民國112年10月間潛入台南市東區某高中的女廁,將手機伸進廁所隔板下方意圖偷拍。不料,吳男誤觸手機閃光燈,當場驚動如廁的女學生,偷拍行徑隨即敗露。
事後,檢警循線搜索吳男的宿舍,發現他的手機與記憶卡內,還存有其他184名身分不詳女性的如廁影像,拍攝地點遍及台南各大高中、補習班,甚至連國中會考考場也淪陷。檢方歷經1年多的偵查,一直找不到其他被害人,最後只能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此件未遂案。
一審考量吳男年紀尚輕、就讀大學且持續接受心理治療,加上他提出10萬元與被害人和解,雖判刑2年,也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檢方不服上訴,直指吳男身為法律系學生卻「知法犯法」,甚至在調查期間刻意提供2組錯誤的手機密碼,隨後又辯稱「忘記了」,導致為破解手機歷時1年多大量損耗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反對讓他緩刑及易科罰金。
台南高分院認為,吳男雖被診斷出有情緒障礙,且已支付賠償金,但他身為法律系學生,竟為私欲潛入校園長期偷拍,對未成年少女的身心造成嚴重衝擊。儘管他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不配合提供密碼不應作為加重事由,但考量他的行為對社會治安威脅甚鉅,且被害人並未原諒,若給予緩刑恐難收懲誡之效,撤銷改判6月,不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