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6林冠丞/台中報導

台中 同地超速8次 晚寄通知撤1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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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則認為,警方只有在梁男第一次違規,超過2個月才舉發,其餘都在時限內,因此僅撤銷第一張罰單,其餘駁回。(林冠丞攝)

 台中市梁姓男子民國114年4月騎車行經西屯區中科路近科雅東路口機慢車道,他未注意有測速照相並超速行駛,後來接連違規7次,因此收到8張罰單。梁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警方太晚寄舉發通知單,他才會在同一路段重複違規,請求撤單。台中高等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則認為,警方只有在梁男第一次違規時超過2個月才舉發,其餘都在時限內,因此僅撤銷第一張罰單,其餘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梁男去年4月3日騎車行經中科路近科雅東路口機慢車道超速,隨後又分別於同年4月9日、13日、16日、23日、24日及6月6日,共超速違規8次,不僅吞下高額罰鍰,還被吊扣汽車牌照半年,梁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先是審酌,測速照相本就沒有規定,應定期於網站公布,認為梁男第一個主張無理由;接著法官檢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梁男第一次違規在114年4月3日,警方最晚要於同年6月2日舉發,但時間卻逾期至同年6月4日,認處分應予撤銷。不過,梁男後續7次違規,負責舉發的保二總隊警員皆在時限內完成,因此無理由撤單。

 法官強調,對民眾言,確實可能因為過晚收到第1份舉發通知單,來不及避免再次違規,建議舉發機關應盡速寄送避免民怨。

 至於梁男主張,法官認定警方是針對梁男不同違規行為分別舉發,程序上並無瑕疵,況且本就可以連續舉發,沒有重複處罰問題,審酌一切情狀,判決撤銷第一次違規罰單,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