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温予菱/台中報導

國假不給假給薪 中市開罰677萬

3年307件 台中一中、國立興大附農也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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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將至,依據《勞動基準法》國定假日規定,老闆應讓員工放假或上班給加倍工資等,台中市勞工局長林淑媛15日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法規。(本報資料照片)

 端午節將至,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於國定假日應讓勞工放假或給加倍工資等,不過根據台中市勞工局統計,自民國112年起,截至昨日已開罰307件、總計677萬元,並以台中客運等3家公司各被開罰6萬元最高,值得注意的是台中一中、國立興大附農都曾因未給工讀生加倍工資挨罰2萬元。勞工局長林淑媛15日呼籲事業單位遵守法規,否則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根據勞工局統計,國定假日未依《勞基法》給予有薪假期、出勤加倍工資違規數,民國112年有56件、113年有103件、114年有103件、今年截至昨日也有45件,總計307件,分別開罰113萬元、220萬元、240萬元及102萬元,共677萬元,每案開罰金額前三名依序為6萬元、5萬元、3萬元。

 根據勞工局官網違反《勞基法》公開資訊顯示,違反國定假日規定,台中汽車客運、香繼光、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被開罰6萬元;台中汽車客運、這一鍋餐飲、鼎王國際餐飲等5萬元;值得一提的是,台中一中、國立興大附農113年竟也曾未給工讀生加倍工資,各被裁罰2萬元。

 林淑媛說,依據《勞基法》規定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雇主需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則工資應加倍發給,或與勞工協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息等,而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適用休假規定,而即將到來的端午節就屬國定假日。

 林淑媛表示,端午節仍有許多行業勞工堅守崗位提供勞務,像是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運輸及倉儲業、餐飲業等,事業單位應確實保障勞工權益,遵守國定假日放假與加班給薪等規定,如有違者將依《勞基法》裁處,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