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錢鬧翻打官司 黃立成拍變身成變臉

藝人老闆黃立成經營麻吉電影公司,大張旗鼓開拍電影《變身》,並委由張時霖擔任導演。 不料,這部電影涉及抄襲,最後以慘賠收場,張時霖為取回投資拍片的700萬元與黃立成對簿公堂,變身現在成了變臉。
端午連續假期結束的6月2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第30法庭,民事庭法官就前L.A. Boyz樂團成員,現為電影公司老闆的黃立成提起的撤銷商務仲裁案件,判准撤銷,暫時阻止了黃立成名下資產被查封、拍賣的命運;未來黃立成與張時霖的金錢糾紛,將進入法院進行訴訟攻防,全案還可以上訴。 這件撤銷商務仲裁案起因於雙方合作投資拍攝的電影《變身》,票房慘賠後,導演張時霖聲請商務仲裁,要拿回投資拍片的700萬元,仲裁判斷結果黃立成必須付錢,而且張時霖還向台北地院聲請了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黃立成認為仲裁判斷程序有瑕疵,因此向台北地院起訴撤銷。
日本東映警告抄襲
2012年,由黃立成經營成立的麻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將作家九把刀原創編劇的《變身》拍攝全球發行的大戲,並以300萬元酬勞邀請張時霖擔任導演,同時,張還出資700萬元投資拍片。 張時霖過去是MV及廣告的導演,屬於「想象影象」團隊,老闆劉知容是名導柯一正的妻子,在影像製作上有相當實力。張時霖並沒有大銀幕的長片作品,卻被黃立成委以重任,讓張時霖變身成電影咖。 《變身》當時號稱耗資7,000萬元重金打造,不過九把刀的原著卻沒有對電影中的超人形象具體描述,只能靠劇組「塑造」出超人主角。當電影開拍後卻接到日本東映公司警告,指電影中的宇宙超人Fly、宇宙超人Face,與東映的假面騎士幾乎完全相同,爆發抄襲風波。 甚至連原著九把刀對於《變身》裡的超人造型都表示,非常像假面超人,如果他能夠決定超人的造型,《變身》的超人就不會長這個樣子。 麻吉電影與東映幾經協商,最後雙方以近新台幣50萬元達成授權,但電影涉及抄襲,雖然觀眾認為劇情很有吸引力,仍加以抵制,票房大受影響。更慘的是,本來計畫全球發行的《變身》,卻因抄襲風波被東映限制了海外播映版權,這部電影最後以慘賠5,000多萬元收場。 本來麻吉公司預計全球發行可以大賺的電影,被抄襲風波搞得慘賠,當然沒有利潤可分,黃立成卻被導演張時霖要求拿回當初投資的700萬元,並且依雙方合約,聲請商務仲裁。
民事訴訟釐清責任
仲裁過程中,黃立成主張電影會賠錢,主要是因超人造型抄襲爭議造成,張時霖擔任導演,卻與美術製作決定使用抄襲的造型,應該抵銷雙方的債權債務。不過,商務仲裁協會卻認為造型抄襲部分不在仲裁庭的管轄內,所以判斷結果是黃立成應該付給張時霖700萬元。 張時霖拿著仲裁判斷書向台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並依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獲准。也就是說,張時霖可以請求法院強制查封、拍賣黃立成及麻吉電影公司的資產不動產或股票等資產,來支付給他的700萬元。 黃立成委任的敦理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秀夏說,《變身》票房慘賠的結果,本就與張時霖有關,黃立成只是電影的監製,實際拍攝及創意,是由導演全盤決定,監製並不能異議,造型涉及抄襲,導演不能撇開責任。於是向台北地院提起訴訟,撤銷仲裁判斷,同時也撤銷了所有依照仲裁判斷的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程序。 台北地院審理過程中,張時霖一方主張,《變身》的美術指導、製作,都由麻吉電影公司與美術指導另外簽合約,對於一切創作都應該是合法及被授權的,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不應該由他負責。 不過,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合約應該在文意跟論理上詳為推求,探求雙方當事人簽約的真意,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合約中的1、2句來任意推理解釋,雙方既然對於人物造型與涉及抄襲的侵權行為的責任有爭議,自然應該是仲裁庭有管轄權。 法院同時認為,如果仲裁庭對於黃立成的抵銷債務抗辯進行審酌,對於抵銷抗辯能不能成立?可以抵銷多少金額,都會影響仲裁的判斷結果,因此認定這件仲裁案的程序有瑕疵,接受黃立行主張,撤銷判斷結果及支付命令等程序。 對於地院的判決結果,張時霖還是可以上訴,如果仍維持撤銷,未來張時霖只能與黃立成進行民事訴訟,雙方就真的從「變身」成了「變臉」。張秀夏指出,也許進入民事的實體訴訟,才真能釐清雙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