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罵警察 恐關半年
新北市一名女子騎車沒戴安全帽,遭警方攔查,她卻加速逃離現場並一路蛇行,被開了7張罰單; 收到罰單的她,竟在網路發文辱罵員警,又被依「侮辱公署罪」移送法辦,讓她相當後悔。
新北市一名身材姣好、網路人氣頗高的陳姓女子,日前騎車外出未戴安全帽,行經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時,被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員警發現,立刻鳴笛示意攔查,但陳女為躲避查緝,竟加速狂飆、一路蛇行。 事後警方根據祕錄器畫面調閱車牌並找出車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條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53條闖紅燈、31條6項未戴安全帽、48條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45條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43條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等違規事項,對陳女開出7張罰單。 想不到陳女收到罰單後,竟還在社群網站以三字經、五字經辱罵員警,狠嗆:「廢物警察!」恰巧被淡水警方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便依侮辱公署罪,通知她到案說明。雖然陳女訊後在網路貼出發聲明,表示自己一時情緒失控,所以講了比較不理性的話,向警察表示歉意,並關閉社群網站帳號,但仍被移送法辦。 辱罵執勤警員的行為,會涉犯妨害公務罪。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當場侮辱,是指在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時的現場,對之實施足以貶損其人的言語或舉動。 除前揭罪名之外,辱罵警員同時也會涉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值得注意的是,公然侮辱罪為刑法上告訴乃論之罪,依法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否則法院為不告不理。 而陳女在網路辱罵警員,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綜前所述,為維護自身及用路人之安全,汽、機車駕駛人務必要遵守交通法規,如遇警察攔檢,亦應配合執行職務,不論是當場或事後,都不可對其施加暴行或口出惡言,避免不慎涉犯妨害公務之刑事責任,導致後悔莫及。
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律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