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圖片:中國時報系 設計:林芷妍 編輯:陳柏安

私設賭場 恐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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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昌崙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律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

不少人喜歡趁春節小賭一把,當作娛興節目,但不論是賭博或提供場地者, 都有可能觸犯《刑法》之賭博罪,賭金沒賺回來不說,還得繳交罰金。

新竹縣一名32歲的徐姓男子,看準過年期間民眾「賭」性堅強,在一處民宅的地下室開設私人賭場,提供天九牌等博弈遊戲供賭客試手氣,他不但在門口養狗把風,並架設監視器監控。

新湖分局蒐證多時,日前見時機成熟,會同刑事警察局4大隊及除暴特勤隊協助破門攻堅,一舉將徐姓主嫌、荷官、工作人員及賭客共19人查緝到案,現場查扣天九牌賭具、籌碼、監視器、對講機及賭資15餘萬元等證物。 新湖分局偵查隊指出,徐男開設的私人賭場,為防打草驚蛇,特別選在晚上10點後才開賭,每晚多達30、40人聚賭,每日「營業額」均突破新台幣數十萬元。  徐男落網後供稱,進場賭客除了賭資外,每小時還需收費100元,他每天靠此就能抽5千到1萬元。全案訊後將徐男依賭博罪嫌移送偵辦。 依照《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而「聚眾賭博」,是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不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是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 因此,賭場負責人等出於營利之犯意經營賭場,提供賭博場所給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賭客,利其從事賭博行為,即已違反上開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千元(即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賭客,則可能涉犯《刑法》賭博罪之刑責,按《刑法》第266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於特定時段得以出入之場所。又住宅原先雖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但若長期供不特定之人出入賭博財物,即失純住宅的性質,而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準此,如果賭客在賭場經營者所提供,長期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隨意進入、離開的住宅內賭博財物,仍可能構成賭博罪。 最後,須注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違法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亦定有罰則,違者得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綜前所述,賭博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在非公眾或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內賭博,如經查獲,都會涉犯相關法律責任,故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新竹縣一名32歲的徐姓男子,看準過年期間民眾「賭」性堅強,在一處民宅的地下室開設私人賭場,提供天九牌等博弈遊戲供賭客試手氣,他不但在門口養狗把風,並架設監視器監控。

新湖分局蒐證多時,日前見時機成熟,會同刑事警察局4大隊及除暴特勤隊協助破門攻堅,一舉將徐姓主嫌、荷官、工作人員及賭客共19人查緝到案,現場查扣天九牌賭具、籌碼、監視器、對講機及賭資15餘萬元等證物。 新湖分局偵查隊指出,徐男開設的私人賭場,為防打草驚蛇,特別選在晚上10點後才開賭,每晚多達30、40人聚賭,每日「營業額」均突破新台幣數十萬元。  徐男落網後供稱,進場賭客除了賭資外,每小時還需收費100元,他每天靠此就能抽5千到1萬元。全案訊後將徐男依賭博罪嫌移送偵辦。 依照《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而「聚眾賭博」,是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不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是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 因此,賭場負責人等出於營利之犯意經營賭場,提供賭博場所給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賭客,利其從事賭博行為,即已違反上開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千元(即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賭客,則可能涉犯《刑法》賭博罪之刑責,按《刑法》第266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於特定時段得以出入之場所。又住宅原先雖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但若長期供不特定之人出入賭博財物,即失純住宅的性質,而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準此,如果賭客在賭場經營者所提供,長期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隨意進入、離開的住宅內賭博財物,仍可能構成賭博罪。 最後,須注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違法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亦定有罰則,違者得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綜前所述,賭博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在非公眾或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內賭博,如經查獲,都會涉犯相關法律責任,故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