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大麻 小心關3年

年輕人常因好奇或受朋友引誘,吸食屬「二級毒品」的大麻,以為「跟抽菸沒兩樣」, 但若持有大麻超過20公克,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萬元罰金。
高雄一處大樓因飄散刺鼻煙味,遭到鄰近住戶檢舉,警方獲報後到場循味查看,發現屋內煙霧瀰漫,又散發濃濃大麻味,現場還有少量大麻毒品,當場將屋內6名剛開完毒趴的8年級毒犯全數逮捕,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送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各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屬第二級毒品的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準此,倘經查行為人確實有施用大麻之情形,依上開條例的規定,其等將面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大麻的部分,行為人明知大麻是經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卻仍無故持有之,依法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且將毒品沒收銷燬之。而若前述兩犯罪行為皆為屬實,實務上通常認定基於吸食犯意持有毒品者,其吸食前的持有行為屬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一般而言,於此情況法院對於非法持有毒品的部分,通常不另論罪處罰。 另要注意的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對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初犯」及「經觀察勒戒5年後再犯」者,得適用觀察勒戒先行主義,以求戒除其身癮。是以,針對前揭二種情形,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個月;而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毒品犯罪案件頻傳,許多人常因一時好奇、受朋友引誘等緣故接觸毒品,導致不慎沾染毒癮,終身無法脫離毒品的控制,更造成許多社會與家庭問題。為避免遺憾發生,面對各式外來的毒品誘因時,務必果斷拒絕,才能免受毒害,並保有美好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