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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 小心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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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律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
(示意圖,非當事人)

許多行人過馬路時,常因顧著看手機而未注意路況,但駕駛仍須秉持禮讓行人的原則, 否則不但會被處新台幣3,600元以下罰鍰,還得負擔行人的醫療費用及精神賠償。

新北市一名李姓女子過馬路時,雖然走在斑馬線上,但因低頭滑手機,未注意右方來車,被一輛正要轉彎的汽車撞倒,造成李女手部輕微擦傷,因而要求汽車駕駛賠償醫療費用;汽車駕駛則認為,是李女過馬路時顧著看手機才會發事故,因而拒絕賠償,雙方各執己見,只能等待警察到場處理,再討論後續和解事宜。 行人走斑馬線過馬路時,因顧著低頭把玩手機,未注意路況,被轉彎的汽車撞上。此種情況下,行人被撞傷,汽車駕駛是否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由前得知,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如果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或其於非禁止行人穿越之路段轉彎時,有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等之情形者,應按前揭相關規定予以裁罰。李女穿越斑馬線時,因專注於低頭玩手機未注意路況,而被轉彎汽車撞到,雖然該事故主要可能是李女的過失所致,但由於上開交通法規明定,行人穿越道的路權屬行人優先使用,故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且汽車駕駛人於非禁止行人穿越之路段轉彎時,亦要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 如果汽車轉彎時,有疏於注意是否有人通行,或未禮讓的情形,導致該駕駛對事故之發生有過失,此際,李女被撞傷,汽車駕駛對其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汽車駕駛轉彎時如因過失撞傷李女,不法侵害其權利,駕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包括,李女因此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所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醫療費用),還有李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 但須注意的是,李女因顧著使用手機未注意路況,導致被轉彎的汽車撞傷,其對於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此部分依《民法》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故倘若日後雙方對簿公堂,按前揭《民法》過失相抵之規定,將視雙方過失的比例,酌減汽車駕駛的賠償金額,或予以免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