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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Tutor Bank早一年註冊 空中美語大反撲 控Tutor ABC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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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美語創辦人胥宏達表示,空中美語是良心事業,為台灣美語教育貢獻良多,絕不容許被人質疑是仿冒者。
空中美語2006年向財產智慧局提出Tutor Bank(家教銀行)註冊核准,時間比TutorABC早一年。(空中美語提供)
天母一家業者店招名稱原本是「TutorMe」,最近為免挨告改成「TeachMe」。
(空中美語提供)
Tutor ABC駁抄襲:Tutor Bank營運權非空中美語 針對空中美語Tutor Bank 2006年就註冊核准的說法,Tutor ABC公關陳慶倫解釋,空中美語旗下的Tutor 4U 在2017年10月23日敗訴之後,同年11月19日才將Tutor Bank的營運權轉移到空中美語,之前原登記者是何姓負責人,這個平台僅提供「電腦連線資料庫提供家教資訊」,並無提供線上教學服務,這些公開資訊都可以在智慧財產局網站的商標檢索找到, 簡言之,Tutor  Bank 2006年註冊核准時,原營運權並不屬於空中美語,而且沒有提供線上教學服務,Tutor ABC抄襲者之說根本子虛烏有。

Tutor(家教)究竟是「英文單字」,還是「商標」,最近成了各大媒體關注焦點。主打真人一對一線上英語教學的麥奇公司Tutor ABC,挾雄厚資金,控告台灣10多家英語補教業者,只要商標有「Tutor」或「ABC」字樣就會遭控侵害商標權,並對敗訴的空中美語雜誌求償7,000萬天價。空中美語創辦人胥宏達提出證據反駁,空中美語旗下Tutor Bank(家教銀行)2006年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註冊核准,麥奇的Tutor ABC翌年才核准,「到底是誰在剽竊、抄襲及誹謗?」他強調,全世界包括美國歐盟及大陸等任何國家,都不同意Tutor被壟斷專用,唯獨台灣特例,智慧財產法院不應否決智慧財產局的認證,否則

引起Tutor大戰的麥奇公司從2007年起,用「Tutor」陸續註冊「Tutor ABC」字樣商標。麥奇公司發現,台灣空中美語2013年起也進軍線上英語教學,以「Tutor 4U」註冊商標,遂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  空中美語委任律師徐景星表示,根據資料顯示,截至目前為止,世界各國含Tutor的商標,都認定非一家公司可以獨占,「Tutor竟然被一個有陸資背景、股東包括阿里巴巴等知名陸企的Tutor ABC專用,而且挾雄厚資金控告台灣業者,實在是不可思議。」  不過,智慧財產法院審議後仍認定,空中美語Tutor 4U與麥奇Tutor ABC太過相似,容易讓民眾產生混淆,一審判決空中美語敗訴,必須賠償麥奇1,000萬,二審時麥奇加碼求償7,000萬。

Tutor是通用單字  不該被壟斷

「這是不合理的判決,空中美語絕對無法接受」,空中美語創辦人胥宏達表示,「Tutor」一詞在全世界都是通用單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是淺顯而易懂的道理,每一個人都懂,為什麼只有智財法院的法官不懂?」他簡單比喻,「超商」如果可以壟斷專用,那為什麼有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超商可以同時使用?  「Tutor4U也是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空中美語使用這麼多年竟被說仿冒。」胥宏達認為,這如同地方政府發給建商相關執照,建商蓋了房子,多年後卻被說這是違章建築,「智慧財產法院此舉,等於是扼殺台灣英美語補教業者的最大幫凶。空中美語的Tutor Bank 2006年就註冊,依照法官邏輯,那Tutor ABC豈不是抄襲者?」  徐景星律師表示,TutorABC指摘空中美語為抄襲仿冒慣犯,法院由於忙碌疏於調查而不知,當年空中英語對空中美語提告,我們是受"無罪"的最終確定判決。而TutorABC竟在明知的情況下,在媒體上大作不實指摘與渲染。這點嚴重毀謗部分,我們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被麥奇提告的還包括泛卓科技、巨匠電腦abconline等18至23家知名英美語補教。空中美語副社長陳弘宜說,天母一家業者店招名稱原本是「TutorMe」,最近改成「TeachMe」,麥奇公司仗勢著有知名陸企當股東,資金很充裕,動輒用巨額求償,讓業者承受沈重壓力。有十幾家業者已改名,堅持不拿掉Tutor的還在訴訟中。這些同業接到存證函要求改名或撤銷,否則就要提起訴訟,讓他們心生畏懼。  自救會也準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公平會認為, Tutor一詞是否被專用,由於涉及智慧財產權,要經過授予商標的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公平會會了解是否在公平法的規範範圍內。

擬向公平會申訴  法官應深思

麥奇Tutor ABC向台灣英美語補教業者提出侵害商標權的作法,法界議論紛紛。法界人士分析認為,曾經有大陸餐飲業提出「楊州炒飯」作為商標註冊,卻遭大陸當局否決。台灣新竹縣最知名的內灣風景區,有外來的餐飲業曾提出知名小吃「野薑花肉粽」商標註冊,遭內灣在地業者集體反彈,經縣政府居中協調,提出商標註冊的原業者最後知難而退。證明一個通用的專用名詞,不應容許單一業者壟斷使用,否則衍生的相關爭議會相當多,更不利於市場競爭法則,值得二審法官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