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閱他人信件 開罰9千

《憲法》保障人民有祕密通訊的自由,不論何種形式的書信,均屬個人私生活的一部分,若無故拆封或隱匿他人的信件,即構成「妨害祕密罪」,最高可罰新台幣9,000元。
被保全公司派駐在台北市某大樓擔任總幹事的王姓男子,工作內容之一為代收並轉交大樓住戶之信件,他發現其中一名周姓住戶的地址,有許多未登記為大樓住戶的信件,便指示同事收受郵件後,需先交由他過濾,並退回非屬於大樓住戶的信件。 但2017年8月,王男在處理住戶信件分類時,未經周姓住戶的同意,便擅自打開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寄給周的封緘掛號信函,信封內有不動產買賣成交案實際資訊申報書等文件,且王男事後並未將該信件歸還周姓住戶,還要求地政事務所補寄文件。而周姓住戶在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時,才曉得掛號信被拆,便提起告訴。 此案於法院審理時,王男對拆信一事坦承不諱,法官審酌他雖侵害周的隱私,且信函內容是日後必須公開的不動產實價登錄資訊,對被害人的隱私侵害相對較小,便依「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罪」,判王男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則以1,000元折算1日。 私拆他人的信件,可能涉及《刑法》妨害書信祕密罪的刑事責任。按《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000元(即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法條中提到的「開拆」,是指破壞封緘而開啟封緘物品的行為;「封緘」,則是指施以外皮包裝並閉合其封口,使一般人無法由其外觀知悉其內容之行為。 準此,倘行為人未得信件所有人的允許,擅自拆閱其之密封掛號信件,已違反上開妨害書信祕密罪,依法得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但要注意的是,《刑法》妨害書信祕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經由有告訴權之人(通常即被害人)對行為人提出告訴,檢方才會依法處理。 綜前所述,隨意拆閱他人信件有觸法之可能,人人都要學習互相尊重,勿過度探求對方的隱私,在得到收件人的授權之前,切莫擅自拆封他人的信件,避免因為一時好奇而不慎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