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鳥警員撞殘騎士扯謊卸責
分局胡搞
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蕭姓警員,去年開著警車前往處理酒駕事故途中,與騎乘機車的董姓男子發生車禍,造成董姓男子左右大腿粉碎性骨折等多處重傷,昏迷近一周,事發至今8個多月仍未完全康復,目前一家四口的生活費都靠董妻每月僅1萬多元的收入。蕭姓警員原本堅稱自己有「閃燈鳴笛」,日前卻被車禍鑑定報告狠狠打臉,擺明說謊;更離譜的是,警方竟要求董姓男子重作筆錄,希望他能把機車時速講高一點!
八月四日下午,四十二歲的董男一跛一跛地吃力走著,頭上的汗珠不停滴落,卻緊緊牽著妻子和四歲的兒子;他和妻子坐在公園長凳受訪時,兒子在一旁的沙坑玩耍。董男一開口就哽咽地說:「我真的差一點就失去老婆孩子。」心情宛如當時烏雲籠罩的台北天空。
未鳴笛閃燈 低級失誤
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左右,董男騎機車行經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一五七巷口前時,有輛未閃燈鳴笛的警車突然左轉,硬生生撞上直行卻閃避不及的董男,董男當場昏迷,送醫急救時一度命危,整整昏迷近一周。 醫師診療後發現,董男不只氣胸、血胸、橫紋肌溶解,頭部和手腕骨折,左右大腿更是粉碎性骨折。董妻皺著眉頭說,她含淚簽下病危通知書時,腦筋一片空白,「那是我人生中最漫長的一周。」 肇事的警車由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蕭姓警員(蕭員)駕駛。三十歲的他,警專三十六期,大學畢業當完兵後才報考警校,從警短短三年,平日工作表現正常;同事私下表示,長相斯文、身材高䠷的蕭員人緣不錯,在警校期間曾擔任重要幹部,「執勤閃燈鳴笛是基本常識,怎麼會犯了這個低級的錯誤?」 對此,蕭員反駁,他當時正在執勤,警車除了亮燈鳴笛,左轉時也有打方向燈,認為是董男自己沒有注意,加上超速才會撞上警車。董男說,蕭員事後還拿出監視器畫面向他表示「別人看到警車都會閃,只有你(董男)自己騎過來撞我」,「我差點失去生命,他(蕭員)卻如此推卸責任,真的很無言。」
無解決誠意 態度消極
原本雙方對於「有無閃燈鳴笛」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今年七月車禍鑑定報告出爐後,狠狠打臉蕭員的說詞。該報告指出,「參據監視器影像『未見』警車車頂警示燈有開啟,且肇事路口西向東有禁止左轉標誌,影像也拍攝到警車確實有左轉,為事故主因。」不過,該報告分析董男機車與警車受損的狀況,並根據監視器畫面,研判董男當時「可能」超速才沒有及時閃避左轉的警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警備車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的限制」,蕭員未開警示燈及警鳴器,明顯違規。 本刊調查,案發地點速限五十公里,路口設有禁止左轉標誌,當時為了要處理酒駕事故的蕭員,要從交通分隊要到臥龍街派出所,如果按原路行經第二殯儀館,雖然會較慢抵達派出所,但不會耽誤處理事故的時間,蕭員卻選擇「抄捷徑」,就從辛亥路三段左轉進入一五七巷,才不幸發生這起意外。 董男表示,事發至今最讓他心灰意冷的是,蕭員連一句抱歉都沒有,完全沒有解決的誠意,「我清醒後,他(蕭員)和一群慈濟師姐來探視,整個過程,慈濟師姐一直說他多乖多認真,北漂來工作很辛苦,真的給我不少壓力。」 最扯的是,董男製作筆錄後沒幾天,承辦此案件的中正二分局警員卻要求他更改筆錄內容,「那個警察要我將車速『改高一點』,我問他為什麼,他說是長官的意思,還強調就算車速改到六十(時速),我也不會有事。這個要求實在太離譜,這不是包庇是什麼?我今天是個老百姓,不代表我要像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他(蕭員)偶爾會傳簡訊給我,看起來像是有心要解決,卻只是在敷衍我們,假裝好像有在處理,他連我都叫成『劉太太』,感覺實在太差。」董妻認為,蕭員處理態度相當消極。 董妻大嘆,目前丈夫因傷無法工作,「我一個月只能賺一萬多元,還有一雙年幼的兒女要扶養,老公龐大的醫藥費,已經壓得我喘不過氣,他(蕭員)只會說『聯絡保險公司處理』。」
調解無共識 互告傷害
發生意外前,董男為了養家兼兩份工,白天當送貨員,晚上到健身房教授飛輪課程。熱愛運動的董男,車禍後卻再也無法享受運動的樂趣,他捲起褲管,露出滿是傷疤的腿說:「粉碎性骨折的大腿骨,雖然開刀後成功接回,但醫生告知我,我的雙腿肌肉會隨著時間而漸漸萎縮,真的讓我很痛苦。」 車禍至今,雙方二度調解,卻遲遲沒有共識,今年一月互告傷害和過失傷害。「我們家現在都靠我老婆賺錢過活,實在無力負擔律師費用,只能靠自己了。」董男期盼自己能夠趕緊康復,照顧鍾愛的家人,更盼望相關單位儘速調查釐清,讓整起事件有個圓滿的結果。 面對董男指控,蕭員澄清,由於自己頸部、手部也有受傷,才會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而當時確有鳴笛亮燈,「監視器畫面看不到警示燈閃爍可能是『太陽太大』導致。」他強調有和解誠意,無奈董男不理會,並指出董男狀況多變:「我在地檢署看到他可以正常走路,但下一次看到他又變跛腳。」大安分局交通分隊中隊長簡宗瑋則表示,此案已將所有證據備齊呈交,後續交由司法調查。 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長賴勤旻表示,時任交通分隊長顧軒庭是先查閱完監視器再對照筆錄,想要確認雙方當時車速,才會請警員再次向董男當面確認,絕無要求民眾更改筆錄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