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重點及目的
94年迄今,市面已出現變種「模擬槍」,並自稱為「操作槍」,主要特徵為撞針孔(洞)未貫通,滑套(槍機)內不具撞針,以規避「打擊底火」之法律查禁要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於一〇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實施前,實務上發現部分國內廠商意圖規避槍砲條例第二〇條之一「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之查禁要件,製造外型、構造及材質類似真槍之玩具商品,並稱之為「操作槍」,流通於一般實體店面或網路拍賣平臺,不法分子可輕易購得,以簡易機具即可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槍枝,取得成本遠低於制式槍枝,導致「操作槍」成為改造槍枝之主要來源;且改造槍枝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但刑責上卻適用低於制式槍枝之刑度,形成歹徒最青睞的犯罪工具,實已產生管制漏洞,並成為治安隱憂,故確有修法之必要。
查獲改造槍枝及持槍犯案情形
依據最近五年(一〇四年至一〇八年)之統計資料顯示,持用槍枝犯案,其中持改造槍枝犯案約占八九%;持制式槍枝犯案約占一一%。另持槍犯案致人於死,其中持改造槍枝致人於死約占八七%;持制式槍枝致人於死約占一三%,顯示持改造槍枝犯罪之比例高出制式槍枝甚多。 另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由「操作槍」改造而成約占五七%;其他類型計約占四三%,即每查獲二枝改造槍枝,就有一枝由「操作槍」改造而來。
修法效益
本次修法後,將所有具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不再區分制式或非制式,違反者即以各特定類型之槍砲刑度論處;同時修正「模擬槍」定義,納管「操作槍」。從「加重刑罰」到「源頭斷根」,雙管齊下,絕不容許歹徒鑽法律漏洞,未來將使黑槍數量減少,確保員警執勤安全,進而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讓民眾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