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中共再一次的自我改革

中共政治局是大陸權力核心,6月間審議《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工作條例》,海內外輿論賦予各式各樣的解讀與聯想,其中不乏集權或削權這類宮鬥劇本,若探究其條文綱目並瞭解其脈絡和影響,當知其目的是為提升決策品質、釐清黨政分工,是中共再一次的自我改革。
提升決策品質 黨政分工
此一條例是經過多年的規畫,按部就班完成的黨內立規,並非倉促提出。首先是2020年9月通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授權設立「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相關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接著2023年4月發布《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畫綱要(2023-2027年)》,提出「研究制定《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工作條例》」。
政治局審議的《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工作條例》,已列入2年前提出的黨內法規制定規畫。此次審議《條例》新聞稿中提及「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16字,和2020年時《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表述一致,可見《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工作條例》從醞釀、規畫、起草到審議,橫跨二十大前後5年,自然代表中共的集體意志,也可印證大陸高層政治的穩定。
另一個事例也佐證相關猜測並不可靠。今年初大陸編製「十五五」規畫時,提出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海外若干輿論解讀「向胡溫時代回頭」。其實2020年9月通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第23條明白寫出,「黨中央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說明這組概念多年沿用,並無特殊意義。
若務實觀察《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工作條例》,應能解讀出大陸領導層有意釐清黨政關係的思路。所謂「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並非新生事物,而是中共從延安時代延續至今,以「小組」、「委員會」制度處理問題的慣性,決策協調機構的核心任務是處理黨政關係,也就是「決策與執行」的關係。
改革開放後,中共高層反思文革教訓,提出「黨政分開」原則,撤銷政法委、取消政府的黨組,但1989年後恢復設立。習近平上任後,面對當時「九龍治水、各管一攤」的局面,決定強化小組和委員會的功能和權威,並親自擔任組長或主任,主導議程。習的強勢領導下,大陸民間出現「南北院之爭」的耳語。
推動內外監督 穩定體制
依照政治局審議條例時,對決策議事協調機構提出「謀大事、議大事、抓大事」的定位,及「統籌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的原則,說明中共高層已意識到,作為黨內機構的小組和委員會,必須與國務院等行政系統改善分工,要抓大放小、統籌協調,而非越俎代庖、以黨代政。
大陸高層這次自我改革,源於10餘年來3個領域的施政經驗:一是房地產從狂飆到嚴管,再到急速下墜、觸底後卻未能反彈,經研究認為可能與「黨」的財經委員會和「政」的住房、金融管理機構的不協調有關;二是防疫政策從封城到動態清零再到放開,民間對各級政府封控「層層加碼」有很大怨氣,高層認為有檢討黨政決策制度的必要;三是美中關係已超出外交、軍事層面,商務、經貿、科技等多部門的協調日益重要,現有涉外決策協調體系必須更完善。
兩岸制度不同,但文化同源,政治文化也頗為接近,可以相互參考對方經驗。首先,落實「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體制外對權力的制衡與監督不可或缺。所謂體制外,並非專指反對勢力,包括體制外輿論、民間團體、社區意見領袖、專業傑出人士等,須有一套由下而上、開放、雙向的意見表達與回應制度。
中共自許有自我改革能力,因而能生生不息,制度改革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沒有最好,只有相對較好。大陸已進入改革的深水區,這一波自我改革,既要維持既有高效能的決策,又要滿足內外部蜂擁而至的各種新挑戰,需要勇於突破天花板,吸納體制外力量共同推動,實現自我監督與外部監督的結合,讓制度穩定而富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