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畫紅線 長期謾罵算家暴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30日舉行記者會,公布家暴典型案例,明確拓寬家暴認定範圍。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長期對配偶進行謾罵詆毀、經濟控制,或限制正常社會交往等行為,因使受害人處於非正常生活狀態,符合家暴控制與傷害的本質特徵,均應認定為家暴。
在典型案例中,趙姓女子因長期遭丈夫張姓男子酒後謾罵、侮辱,起訴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理時,張男當庭發表「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等言論,並坦承長期辱罵妻子,最終法院判准離婚,並判令張男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經常性以髒話羞辱、嘲諷家庭成員,足以造成精神傷害,明確將語言暴力納入家暴範疇。
另一案例中,陳姓女子因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遭丈夫劉姓男子毆打後,因畏懼對方拒絕支付醫療費用而聲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認定,劉男利用經濟支配地位,透過拒絕支付醫療費、剝奪就醫機會等方式實施經濟控制,形成持續性精神壓制,與毆打行為疊加構成家暴。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加害人若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透過限制配偶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必要醫療等方式剝奪經濟自主權,使受害人陷於恐懼、無助而不敢離開,亦符合家暴本質特徵。自2016年大陸《反家庭暴力法》施行10年來,大陸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3.3萬份。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指出,精神侵害行為隱蔽且形式多樣,認定難度相對高;經濟控制同樣面臨認定困難。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則強調,家暴核心在控制與傷害,具有長期性、反覆性,法院仍應依具體案情認定,並透過簽發保護令等方式保護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