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改3等次 獎金最高1.3個月
優秀、良好、未達良好3級 3年內2次未達良好即免職 身障特考閩南語科目將改為台灣台語
考試院會14日拍板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將目前分「甲、乙、丙、丁」4等次的考績制度,調整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3等次,未達良好者將給予半年改善期,若仍未符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即應免職。會中也通過修正身障特考的考試規則,將科目名稱「閩南語」改為「台灣台語」,自明年考試適用。
現行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明訂有75%的甲等上限,為免得罪人,各單位的新人、請產假人員「輪流吃乙」現象屢遭詬病。銓敘部去年上半年啟動檢討作業,在廣泛蒐集基層公務人員及各界意見後,考試院會昨天通過《考績法》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查。
考試院指出,此次修法主要將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2大範疇,除簡化工作考績等次,並將標準更具體化,以公務人員實際工作表現為評價核心,讓考績與機關升遷緊密扣合。
草案將現行「甲、乙、丙及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其他人員都為良好等次,以減少基層人員對考績不公的抱怨。
其中「優秀」及「良好」均可晉本俸(年功俸)一級,分別給與1.3個月及1個月獎金。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則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的規定;最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除第3年可額外再晉一級外,如果最近5年有3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將優先列入晉升名單,以培育及遴選優秀人才。
至於考績列「未達良好」等次,會先給予半年改善期,半年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即予免職。
此外,考試院院會昨天也通過將今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第2次增列需用名額42名,連同原有公告及增列名額共計240名,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更多擔任公職的機會。
會中並通過修正相關考試規則,將身障特考四等考試新聞廣播類科考試科目名稱中的「閩南語」修正為「台灣台語」。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參酌文化部建議,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精神,將自明年考試開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