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敗訴 婦聯會要抗告
不服黨產會認定 控黨產條例違憲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服遭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在提出行政訴訟前,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合憲性疑慮,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不合聲請要件,9日駁回婦聯會聲請。婦聯會主委雷倩強調,目前會務面臨全面停擺,將持續提抗告。
雷倩憂會務恐停擺
雷倩指出,雖然黨產會近日同意,婦聯會動支花蓮地震救災款項,但原先預計要發放的高中職清寒獎學金等,黨產會仍未同意,最快要27日才開會,婦聯會的會務因此已受嚴重影響。
另方面,前主委辜嚴倬雲近日閃辭婦聯會轄下的婦聯基金會、聽障基金會、華興育幼院,以及華夏婦女基金會等4大基金會的董事長職務。
雷倩表示,沒有辜嚴倬雲蓋章,相關基金會業務也將停擺,她向婦聯會求救,但婦聯會也沒辦法支應基金會的運作經費,仍須向黨產會提出申請;面對如此嚴峻的局面,只能設法提出抗告。
風波不斷的婦聯會,在前主委辜嚴倬雲被內政部撤換後,原有意和內政部、黨產會簽署「三方契約」,在主戰派抬頭拒簽,和解破局後,黨產會本月1日火速發出處分書,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不服,具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但婦聯會首戰敗陣。
無法以違憲為理由
行政法院認為,一般法院在審理案件,認定該案所適用法律違憲,需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釋憲,並在釋憲有結果後,再繼續訴訟。訴訟程序的裁定停止,靜候釋憲結果,顯然與保全法院所承擔的「緊急處置」功能相衝突。本案聲請停止執行的程序,無法以黨產條例合憲性有疑義為理由,就逕准停止執行。
原處分認定為附隨組織,並不當然產生對婦聯會所有財產都禁止處分的法律效果,也不會因原處分作成,就會喪失財產處分權,並導致婦聯會會務無法推行,或有解散的急迫危險等情形。婦聯會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與停止執行必須有會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的要件不符,裁定駁回。對此,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表示,「感謝!」強調是預期之中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