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高源流

陳師孟在監察院開東廠

去年選舉期間,促轉會的副主委張天欽搞出甘為「東廠」的事件時,社會諸多有識之士就曾經說過,民進黨掌控的各機關還有很多這種東廠心態的官員。如今,陳師孟等6名監委在關係到立委段宜康的案子上,出手彈劾辦案的檢察官,監察院甘為東廠之議再起。

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祕書長涉嫌侵占公款案件,因為當年的理事長林滄敏5年前在參選彰化縣長時,發生了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公開指訴林滄敏的這個協會侵吞補助款,而讓這個案件染上了政黨之爭的政治色彩。

在這樣的背景下,監察委員在調查這一案件時,當然更須注意到發動調查的必要性,以及糾舉的合宜性。過度的調查動作以及不宜的糾舉認定,必然會引來諸多非議,對監察院、對社會都不妥。

實際拿監委們的彈劾文及理由,和檢察官偵結這件曲棍球協會祕書長涉嫌侵占公款案件的緩起訴書內容,很容易發現監委們的調查及彈劾充滿政治算計的痕跡,輿論給予「東廠」之議,確有幾分道理。

監委們的彈劾文指稱,檢察官漏未論斷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毀之物,卻以「發還被告」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法》第219條明文規定,均屬嚴重疏漏。

事實上,檢察官緩起訴書指述的被告犯罪事實欄裡,不僅強調了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犯此案,而且也處處詳列了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和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的犯罪事實,並沒有如監委所說的未予論斷。

唯一能挑毛病的,就是檢察官沒有再在論罪一欄,再重論述一次被告所犯各罪。很可能是,檢察官在犯罪事實欄內論述被告所犯各罪後,認定被告的低度犯行已經被高度犯行所吸收,應從重罪處斷,所以只提到被告應適用之重罪。而無論真實情況如何,這一部分並沒有監委所說的那麼嚴重,於法更無違誤。

至於監委說的「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結案,均屬嚴重疏漏」一節,依這一案件的緩起訴書內容,檢察官既然對「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這個圓戳章的來源,是認定為「以不詳時、地所取得」,他要發還的對象自是以被告為主,彰化縣政府為次。

而即便應該要發還彰化縣政府銷毀,檢察官如此處分也沒有達到監委所說的嚴重疏漏而必須予以彈劾的地步。

因此,監委此番大張旗鼓拿這些小問題作大文章,頗有在檢察及司法機關刷權勢存在感嚇人的味道。(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