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8李念祖

教育,到今天還是國家壟斷的權力?

名家專欄

 大法官上月末做了一則影響重大的解釋(釋字第784號解釋)。其中說出的道理,影響重大;沒有說的部分也是一樣。

 這則解釋有兩個聲請人,都是高中學生。一位因被記過,一位因補考成績被打折扣,皆表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並且一路聲請大法官解釋。

 此案所涉的既有解釋有二。先是民國84年間,遇到公立大專學生挑戰學校的退學決定,做成釋字第382號解釋,率先打破使用特別權力關係理解學校與學生關係的司法舊例,以為「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之權限範圍內,是法律「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因此,「各級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6年後的釋字第684號解釋,則進一步說出: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此案的3位聲請人都是大專校院的學生。

 現在釋字第784號解釋,又一次變更了民國84年的釋字第382號解釋:基於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正式宣告了高中生可以針對學校的各種公權力措施進行行政爭訟,毋須限制。

 這則最新的解釋,是將前兩次解釋開放學生對學校進行訴訟的條件,進一步放寬,不再只限於退學處分或是影響基本權利的措施,學校像是記過、扣分的各種決定,都可以提起行政爭訟;當然也不限於大專院校的學生,似乎所有的中小學生都包含在內。大法官沒有交代的問題是,該不該從立法著手,在中小學之內設計一些可以解決相關爭議的正當程序,避免學校與學生的大小爭端都要打官司解決。

 此則解釋的背後,其實反映了學生家長看待中小學校對學生加施處分措施的態度。中小學學生都是未成年人,是否行政爭訟通常出於家長的決定。家長對於學校教育的支持與尊重的程度,將會決定此後中小學教育發生行政爭訟的頻率與密度。學校有沒有可以解決爭議的正當程序而不必動輒興訟,至為關鍵。

 這則解釋再次變更了過去的解釋,其實還有沒說到的部分值得注意。解釋中沒有區別國民義務教育與非國民義務教育(如大專教育)的不同,也未區別公立與私立學校的差異,不無闕漏。

 大法官這幾則解釋,至今將私立大專院校教育,包括碩士博士教育,都視為接受公權力委託辦理的高等教育,背後有個沒被檢驗過的理論前提,那就是以為,教育人民還是國家壟斷的權力!這點連在專制天子「作之君、作之師」的時代,都難以成立!

 孔子開私人興學的先河,被稱為萬世師表,教育就已不是政治的掌權者可以壟斷的權力了。今天無論政府是否出資補助私立大學,也不能將政府同意私人興學一事,包括大專院校,一概看成是由政府將所壟斷的教育權力授與私人。大法官的原意,如果是要解構教育事業中的政治威權,那「教育應由國家壟斷」,或許就是最嚴重的威權觀念;也是釋字第382號解釋最該變更卻迄未變更的部分。

 從這個角度說,新的解釋雖已相當全面地處理了一些教育問題;它所未說明但已引發,後續有待各級學校面對處理的難題,恐怕更為全面。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