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沒迴避利益罰百萬 違憲
不考量情節 不符責罰比例原則
去年修正前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違反者一律處以100萬以上罰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不問情節一律處以100萬,不符責罰相當以及比例原則,造成個案處罰過苛,有情輕法重的情形,13日作成786號解釋,宣告違憲。
遭宣告違憲的法條去年6月13日已修法,對不同程度的違規案件改各處10萬以上或30萬元以上罰款。惟因行政罰法須適用裁處時的舊法,司法院大法官指示,修法前受不利裁處,仍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都可受惠本次釋憲結果。
2006年擔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的劉孔中,推薦姐夫到通傳會當駕駛,先藉由人力外包公司僱用,再以派遣人員到通傳會任職,2009年監察院對劉裁罰百萬。
嘉義縣梅山鄉課長江和錫在2009到2013年間,將擔任臨時人員的妻子考績列為甲等,讓她獲取年終獎金及續僱的利益,江遭法務部裁罰100萬;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組長吳坤明,因錄取岳父任工讀生也被罰百萬元。劉和江、吳先後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承審這三案的合議庭法官,都認為該法律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昨作成解釋,認為修正前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沒有考量情節輕微的情形,一律處100萬元以上罰緩,不符責罰相當及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