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最重判無期徒刑 終身追訴
《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
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案,針對從事間諜行動,交付國安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機構、境外敵對勢力,刑期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更將追訴期改為終身追訴,不受刑法第80條的限制。
提案修法的立委趙天麟指出,為了讓台灣國安法制更周延,此次修正的國家情報工作法,除針對間諜提高刑責、終身追訴;也考量到現行法律針對「反情報」犯罪的規範,大多偏向軍事、政治相關犯罪行為,因而特別針對經濟領域的「間諜活動」進行規範。
昨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在「情報工作」定義部分,額外將外國勢力、境外機構、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其中,「境外機構」指的是由境外政府、主權實體、組織,或其支助、支配、管理或監督的所屬機構。
同時,未來我國情報機關的研蒐範圍,也確定增加由行政院核定的關鍵技術產業,在發生營業秘密洩漏、盜取情資問題時,都能在維護國安與利益的原則下進行調查。
為更加遏止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情報外洩,刑責部分,違法洩漏或交付機密者從原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違法刺探或收集機密者,從原先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間諜行為部分,洩漏、交付國安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機構、境外敵對勢力,刑期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若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因而獲得利益者,併科罰金的金額從原先的100萬以下,加重為1000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