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9張孝義/台北報導

徘徊巷內涉偷拍 無證據不起訴

來回8次 見警車就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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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3C科技產品的進步,不時傳出偷拍事件,圖為一家咖啡連鎖店,被發現廁所內遭安放迷你攝錄影機,偷拍女子如廁,警方在涉案嫌犯家中搜索查扣犯罪工具。(本報資料照)

台北市通化街某巷道內女性住戶,發現賴姓男子深夜無故徘徊,控告賴男對著浴室偷拍涉犯妨害祕密罪嫌。地檢署偵查後,認為賴男在巷道內有「不自然徘徊、奔跑達8次,且看警車巡邏就搭計程車離開」的怪異行為,但是手機內查不出被害人的照片或影片,妨害祕密罪不罰未遂犯,罪證不足,將賴男處分不起訴。

手機內無被害人照片

 賴姓男子被控,2019年9月29日凌晨2時40分許,在通化街的巷道內徘徊,指控賴男的被害人家中浴室靠巷道,她發現賴男持不明攝影器材對著浴室窗戶拍攝大聲驚叫,賴男隨即逃離現場。

 去年10月13日凌晨,賴男再次到被害人住處附近,又被發現朝浴室窺視,被害人丈夫告知妻子,並外出追趕賴男,但仍被賴逃逸。

 台北市警大安分局據報找到賴男,依妨害祕密罪嫌移送北檢。賴男在檢方偵查時,坦承有經過被害人住家浴室,並能看到浴室窗戶,但否認偷拍,辯稱是到被害人住處的巷內抽菸,並沒有確切看到窗戶內有什麼。

辯抽菸什麼都沒看到

 檢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發現賴男在9月29日凌晨0時到4時,進出被害人住家巷弄次數多達8次,且好幾次都是不自然的徘徊、甚至奔跑。10月13日凌晨也曾進出被害人住處的巷弄,且有奔跑和看到警車就搭計程車離開的行為。

 檢察官根據賴男主動提供檢視的手機,經數位採證中心還原,只發現疑似賴男從網路下載的其他女子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及影片,並沒有被害人的影像,因妨害祕密不罰未遂犯,所以賴男雖有不自然徘徊、奔跑行為,卻不能認定他涉犯妨害祕密罪,將賴男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