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9張孝義/新聞透視

考量被害人隱私 檢察官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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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祕密罪屬告訴乃論,涉案證據若非與當事人有關,檢方無法據以起訴,民眾常抨擊檢方或法官縱放。圖為一名男子蹲在被害女子後方,持手機偷拍裙下風光被監視器錄下。(本報資料照)

 偷拍狼被抓到,如果找不到提出指控的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即使有其他的偷拍照片,通常也無法追訴犯罪,因此被痛批「司法縱放」,實際執法的檢察官表示,整個《刑法》妨害祕密罪章幾乎都是告訴乃論罪,執法時要達到保護被害人隱私及訴追犯罪間的平衡,檢察官兩難。

 隨著手機等3C產品的發展進步,拍照、錄影功能越來越精良,偷拍行為用手機就能做到,社會不時傳出偷拍狼。不過,偷拍狼被抓,手機內如果沒有提出指控的被害女子照片,即使有數百張其他被害人的偷拍照,也會因「找不到被害人提告」,只能不起訴或判無罪。2010年間李姓軍官偷拍案,本來被士林地院判拘役50天,就因這樣的理由被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確定。

 坊間對偷拍狼的偵審結果不滿,常批評司法縱放,更痛批法官及檢察官是「恐龍」。一位不具名的檢察官對此無奈表示,《刑法》第28章的妨害祕密罪章,對偷拍行為,除了因「意圖營利」偷拍屬非告訴乃論,其他都是告訴乃論的罪。也就是說,必須要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方才有訴追的前提條件,這就是當初轟動一時的李宗瑞偷拍案,北檢為什麼要費盡心力,策動畫面中的被害人提告。

 檢察官指出,妨害祕密罪採告訴乃論主要是考量被害人的隱私權及人格權,對不想曝光的被害人提供是否提告的選擇,但也間接造成偷拍狼,有眾多「找不出被害人身分」的偷拍照,無法制裁的現象。至於能否修法成非告訴乃論?檢察官表示,這就要衡量偷拍犯罪行為的惡性,由立法者來考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