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分產耍賴 妹反擊一招完勝
專家觀點
遺產分割在實務上是一個不易解決的問題,主要原因在於遺產分割常常牽涉到公平性以及資產性質與管理能力等問題,所以繼承人對於如何分割遺產常常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有很多遺產一直是公同共有的狀態,甚至是變成荒廢無人管理的遺產。
曾經有一個實際上曾經發生過的案例,淑芬的父親過世了,她父親留下了3間店面、4筆農地、還有5百多張的台積電股票,市價約在3億左右。
她的兩個哥哥處心積慮想要拿到最多的遺產,淑芬也不想和他們爭執,有一天大哥就告訴淑芬,說他已經和二哥談好了,店面和股票就由2個哥哥繼承,至於4筆農地就留給淑芬。
這4筆農地面積並不大,也沒有在耕作,市價約只有2千萬,價值遠不如店面和股票,但淑芬知道若不答應哥哥,恐怕會換來永無止境的爭吵,於是她就答應兩個哥哥,大哥非常高興,當場就拿了一張遺產分割協議書給淑芬簽名,但由於二哥不在,因此這張協議書只有淑芬和大哥簽字。
大哥本來要等二哥回國簽名後,就要請代書去辦理繼承登記,但沒想到,幾天後突然傳來政府公告,四筆農地附近日後要設捷運站,而且農地會變更為住宅用地,這下炸了,這四筆農地本來不值幾個錢,但因為這個消息,地價立刻暴漲到快10倍。
大哥一聽到這消息,臉都綠了,立刻打電話給淑芬,表示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書二哥尚未簽字,上次那份協議書不算數,遺產分割要再重新協議。淑芬這次不忍了,要依據原先協議分割財產,否則一切就交由法院來決斷。
案例中的淑芬,是否必須要接受哥哥再一次協議分割的要求,或者主張原來的分割就有效力,主要關鍵在於遺產分割協議在法律上是否屬於法定要式行為。
所謂法定要式行為,就是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完成一定的行為,才會發生法律效力,最常見的法定要式就是書面或登記,而若非屬於法定要式行為,那麼只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就會發生效力了。
因此,原來二個哥哥和淑芬之間,已經就遺產分割方式達成一致意見,雖然二哥並未完成簽名,但仍然已經發生拘束效力,若哥哥們不願履行,淑芬可向法院主張依原本的分割方式進行遺產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