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8林縉明、崔慈悌/台北報導

經濟間諜最高判刑12年 罰1億

政院修法 防陸企繞道來台、竊取台灣核心關鍵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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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國安法、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最高處12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國安法、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重點簡表

 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國家安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並針對大陸企業繞道第三地來台從事投資活動提高罰則,違反者最高可處12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未遂犯也可開罰。同時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指出,高科技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等情形,對我國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造成相當危害。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為境外發展組織,及為境外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案件,其第一審分別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違反《國安法》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另外,受政府一定程度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的赴中審查;草案也明確化大陸企業繞道來台從事業務活動提高罰則,以及違法大陸企業及中資來台人頭罰責。

 法務部表示,此次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且明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重懲不法並能速審速結,以鞏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