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豫平案 立委不宜介入
社會觀察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依貪汙罪判刑4年半定讞,不少藍綠立委為他抱不平,指這一判決不公,要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就事論事,韓豫平會被如此判刑,跟他應對這場官司的態度及方法有關,怪不得法院。
如果說這件貪汙案有特別的地方,就是法院認定的事實都確定沒有一毛錢的公款,落到韓豫平等任何涉案人員的口袋。但貪汙罪所定的貪汙行為並不是以錢有沒有落袋為論,判刑的輕重也不是以此為準。
此案判決的基本事實是:104年7月間,花防部指揮官劉得金得知下屬政戰主任郭守寓帶著太太及兩個兒子來花蓮遊玩,為盡長官及地主之誼,在花蓮一家海產餐廳作東,宴請郭一家人。韓豫平被找來作陪。當日餐費5760元,如果花指部在日後的報銷程序是以指揮官劉得金的主管行政費支應,就一切合法。但問題就在於韓豫平對這筆餐費的報銷態度。
韓豫平可能是知道劉得金的主管特支費不多,因此向下屬指示,以「漢光31號」演習有功單位加菜金來報銷這筆餐費。當時,韓的下屬曾向他說明演習加菜金不得用於民間人士的餐費,這樣報銷不妥;而且,下屬也把這些意見告知劉得金,讓劉同意以指揮官的主官行政費支付。但韓執意以加菜金支付,還找上劉,讓劉改變意見,用加菜金支付餐費,這才引發了這件貪汙案。
這件案子從一審打到三審,法院的判決意見及採認事實沒有多大不同,都認定韓豫平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這個罪的刑罰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多名朝野立委幫韓豫平喊冤,認為法院判他4年半太重,不符合比例原則。有立委還舉出前立委林益世的貪汙案判刑來對比,但此案不如拿澎防部一名軍官報帳不實的案件來比會更實際。
102年間,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一名砲兵組中校組長,拿中秋節加菜金1萬元來報銷他與同袍到夜店喝酒唱歌的費用。後來這名中校組長也同樣被法院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等兩罪判罪,不過法院最後只判刑2年,還給他緩刑。比起韓豫平,法院對這名中校組長算是法內施仁,予以輕判。而這兩者判刑的差別就在於「犯後態度」。
中校組長的刑度能被法院一再寬減,就在於法院認為他「犯後坦認犯行,勇於面對錯誤並主動承擔法律上責任,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而韓豫平案,法院認為他在整個犯罪歷程中「擔任主使者角色,犯後又否認犯罪,推諉卸責,態度非佳」。至於韓如何「推諉卸責」,判決書中有詳細記載。
非常上訴的要件是案件的審判須有違背法令,至於法院論刑的寬嚴屬審判獨立,法官自由裁量的範疇。因此,此案應不符合非常上訴的條件,立委不宜過度介入司法。(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