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餐廳當眾如廁 業者PO網挨告
影片未「重點遮掩」判6月、緩刑3年

台中1名家長去年9月帶著4歲兒子與林姓友人到餐廳用餐,因店內無廁所,竟當眾用免洗杯讓孩子如廁。蔡姓業者不滿,調出監視器截圖PO網挨告,再查出林姓友人也因不滿男童尿在車上錄下如廁影片,由於未「重點遮掩」,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散布、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分別判處蔡、林各6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檢警查出,1名家長去年9月15日下午1時40分,帶著4歲兒子和林姓友人到台中豐原1家餐廳用餐,孩子用餐期間尿急,店內卻無廁所,該家長竟當眾以自備的免洗杯盛接孩子排放的尿液,還將裝尿的免洗杯留置在餐廳桌上。
蔡姓業者經同事告知此事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因不滿家長行為,氣得將男童裸露生殖器排尿的畫面截圖PO上網路。另4歲男童去年9月14日也尿在林姓友人的車上,林也拍下男童在餐廳如廁的影片,質疑男童是否故意尿在車上。案經男童家長發現後報警偵辦。
檢警訊問時,蔡姓業者坦承以IG、臉書等散布本案兒童性影像;蔡的辯護人稱,蔡有將男童臉部打馬賽克,認為散布還是要有引起性慾或羞恥,蔡是餐廳經營者,看到尿尿行為及杯子放在桌上會有情緒,主觀上並無犯意。林姓友人則否認犯行,辯稱只是因為小孩前1天尿在他的車上不開心,才錄影跟家長說「我拍完就刪掉了」等語。
台中地院審理時,蔡、林坦承犯行,且與男童家長和解。法官認為兩人所犯法條,法定最低刑度是有期徒刑1年,考量2人分別散布、拍攝男童性影像,所為應受一定程度的譴責,但2人已與家長達成和解、調解,顯見有悔意;2人雖思慮未周,但相較於變態或荒誕方式,主觀惡性較輕,且男童家長同意讓2人宣告緩刑。
法官認為若對兩人判刑1年過於苛刻,綜合各項情狀,認為2人情堪憫恕,特別援引《刑法》59條減刑,分依散布兒童性影像罪和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判蔡、林各6月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