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5 葉慶元

政治迫害陸配村長 內政部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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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報載8月1日花蓮富里鄉公所依內政部的要求,將學田村村長鄧萬華解職,理由是因鄧村長是陸配,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跟護照,但無法提出已拋棄對岸國籍的證明。問題是,內政部的要求根本違反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富里鄉公所應主動撤銷違法的解職處分,或依鄧村長的申請停止執行,待行政訴訟終結後再決定是否解職。

 簡單說,內政部主張,陸配是「兼具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所以依據《國籍法》第20條,必須在就職前拋棄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問題在於,此一主張明顯抵觸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揭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增修條文》第11條更明確將對岸稱為「大陸地區」,明確將兩岸界定為一個中華民國下,尚未統一的「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而不是兩個國家。

 與此相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也規定:「國家統一前,為……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同樣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中華民國下的「大陸地區」,而非另外一個國家。也是基於此一立場,《兩岸關係條例》第17條對於陸配取得身分證,並不要求放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而是要求陸配放棄大陸「戶籍」,方得於我國設立「戶籍」,並進而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護照。

 賴清德執政以來,在兩岸關係上採取比陳水扁總統及蔡英文總統更激進的立場,不正式宣布獨立,卻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是兩個獨立的國家。內政部要求已擔任公職的陸配必須出具拋棄國籍證明否則解任,更是違憲、違法的解釋,賴政府應懸崖勒馬。

 試問,賴總統都不敢宣布獨立,在法律上正式切割對岸,如何要求陸配提出拋棄「國籍」文件?賴總統不敢惹中共宣布獨立,只敢欺負在台灣的陸配國民?

 事實上,我國《國籍法》第9條明確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鄧村長所言,她早已「赴大陸辦理棄籍卻遭拒絕」,依法律體系解釋,根本不應將她解職,因她不可歸責。

 筆者呼籲富里鄉公所以及其他面臨相同處境的地方政府,不要為虎作倀,配合賴政府違憲違法的要求將陸配公職人員解職。尤其是富里鄉公所,應立刻停止違法解職處分的執行,靜待鄧村長行政救濟的結果,再決定解職處分是否應繼續執行。(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