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8李念祖

消失的無罪推定 消失的司法獨立

名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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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過去一年,登上媒體越見頻繁的話題,就是經過長期討論與多方致力的「司法改革」之後,今日的司法是進步還是退步了呢?

 司法進步還是退步的一個重要指標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程度越高越進步;若是司法不但不更見獨立,反而越來越不獨立,那就是司法大退步。

 司法獨立與否的一個重要指標,是法院在政治性濃厚的刑事案件中能否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公訴案件中,控方是執政者實施刑事政策的手足,控方的基本立場當然是推定有罪。憲法要求法院推定無罪,則是需要法院審查,並防止控方罪及無辜或是濫權對付異己。

 政治意味越是濃厚的刑案,執政者假手檢調鎮壓對手以鞏固政權的可能性越大,法院若是不能獨立於政治部門之外推定無罪,何啻虛設審判席位?像專制時代直接交由控方定罪即可,何必浪費國家公帑虛設不識獨立審判為何物的法院?

 最能檢視法官是否推定無罪的場合,就是發動審前羈押的刑案。檢方的證據還未到達可以起訴的程度時,就聲請法院同意先行羈押所欲指控的嫌疑人,法官應該容許控方予取予求嗎?缺乏足夠的理由與證據時,可以輕易地審前羈押嗎?

 防止逃亡以免不能進行追訴,是審前羈押的重要理由,但也不能假設嫌疑人都必會逃亡。法官可以沒有證據就當然假設嫌疑人將會逃亡?

 審前羈押還有兩個常見理由,一是有再犯之虞,一是串供滅證。這兩者哪個不是假設有罪?還沒起訴就假設有罪,怎不需要檢調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羈押確實必要?如果控方罪證不足,法院也可以用串供滅證做為羈押理由,不正在推定有罪嗎?未經起訴的串供滅證不需要假設無罪嗎?

 遠者不說,一位極受政壇矚目的刑案被告遭到審前羈押,他在看守所內委請律師,聲請法院容許他在看守所內參加大罷免的投票。看守所中羈押的被告們不能投票,基本人權(參政權)受到剝奪,問題其實存在已久。

 審前羈押所限制的是人身自由,不是參政權。法官依法不能宣告受到審前羈押的被告褫奪公權,政府怎能不容許他們行使投票權?不在籍投票非無例外,如何讓看守所中的被告投票,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但此案的法院判決竟然以為,看守所的被告要投票需要立法院的法律允許才成,不關法院的事!可是現行法律中並無不許看守所被告投票的規定,反而是看守所缺乏法律依據禁止看守所被告投票。法院以為看守所的被告不得主張投票權,豈非假設看守所的被告都已犯下了可以褫奪公權的罪行?該假設被告無罪的法官怎會容許看守所僭行由法官行使褫奪公權的審判權?

 再舉一個例子,也是輿論矚目的政治人物因偽造文書的罪名遭審前羈押逾3個月,法院認為被告之間「存有組織隸屬、長官部屬、黨務幕僚等感情、指揮層級因素,被告為避免因彼此證述而經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依常情判斷,實有互相迴護勾串可能,自有事實足認被告等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行為及可能」,裁定羈押禁見。直到近百日之後,被告擔心年邁不能再遭羈押,於是以認罪換取天價交保免遭羈押。

 審判未竟,卻使用「社會常情」充作替代串供滅證的證據,不是推定有罪是什麼?羈押近百日,逼得當庭認罪始准天價交保,不是推定有罪是什麼?問題是串供滅證的證據夠嗎?政治氣味濃厚的刑案,法官高度配合控方羈押在野而不肯推定無罪,希望人們相信司法獨立,容易嗎?(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