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7 黃錦堂

核廢料有解 重點在實踐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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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核三重啟案的爭議之一為「核廢料有解」,這是賴清德總統與執政團隊的一致見解。但這命題並不精確,容易混淆。

 若謂「萬年毒物核廢料至今找不到處置場所,發展核電會留下更多的毒物讓後代子孫承受,這是違反世代正義、違背永續發展的行為」,從而主張禁止延役則是過當。很明顯地,世界主要國家仍在興建核電廠或允許延役,那麼,他們的底氣或信持為何?

 這問題得銜接到「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德國哲學家康德對理論理性指的是,人運用理性能力來認識和理解世界的過程,重點在於「我們能知道什麼?」。實踐理性則是關注「我們應當做什麼?」,其功能在於為理論理性無法觸及的道德領域提供堅實的基礎,在某種意義上彌補了理論理性的局限。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78年的「第一個卡爾卡核電廠案」判決就引用該理論,並傳頌到今。此案特殊性在於,德國當時新一代核電廠的原型屬於「快速中子增殖反應爐」,特徵為爐心外圍會包上一層由增殖性材料組成的圍包來吸收由核心逃離出來的中子,轉變為可裂變物質鈽239,得經再提煉為核燃料,也得用於製造核武器。為此,聯邦高等行政法院向憲法法院提起規範違憲審查,主張原子能法中,並沒有作出相應的個人基本權保障或國家保護義務規定。

 最後,該判決駁回高等行政法院的聲請。判決指出,系爭領域於許可之後,還是不能排除發生「剩餘風險」,這是屬於「國家保護義務」範疇。但就剩餘風險來說,若要求立法者制定「絕對確定」的安全規定,則是無視人類認識能力的諸多界限,而等同於禁止。因此,就「超出認識能力以外」的部份,毋寧須以「實踐理性」加以了結;剩餘風險則應當成「社會相當性之負荷」,由公民負擔。

 若將實踐理性理論運用在「核廢料問題」,可有如下思考。首先,即使當今人類無法安全處理放射性廢料,不代表人類必須放棄核電,而是得抱持實踐理性之道德法則審慎因應。這是無條件、普遍的道德法則,而非基於外在的利益或後果的考慮,這超越個體主觀意願與利益訴求。

 就制度面而言,應落實憲法規定的民主、法治、權力分立制度。在核能使用上,我國已制定法律與政策並建立行政組織、人才與預算等,就應持續精進,但有必要應緊密連結國際原子能總署及先進核能國家的規定、建議、實務及發展情形。

 就精神意志面而言,全民及政治菁英、政黨,就核廢料問題應抱持大公無私的道德法則,正視我國當前與核電有關的經濟、社會和法律制度的不良結構並予以防制。(作者為台大政治學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