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詐領助理費案 二審仍有罪
貪汙罪維持7年10月 豪宅「假買賣」偽造文書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顏喊冤將上訴

立委顏寬恒因沙鹿豪宅案件,被控侵占國土、詐領助理費及假買賣過戶房產等3案。一審認定顏竊占國土案證據不足判無罪,但認定他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並以假買賣方式處理豪宅,貪汙部分判刑7年10月,沒收或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108萬4976元、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台中高分院11日駁回顏寬恒及共犯林進福等人上訴,維持原判,其中偽造文書、竊占部分已定讞。審判長郭瑞祥並當庭諭知顏、林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顏寬恒表示,一定會上訴,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清白。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林進福妻子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及帳冊,清楚記載立法院核撥薪資流向林進福帳戶後,最終被顏挪作私人開支,是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重要證據。顏雖聲請傳喚自費助理,但對判斷貪汙罪成立無影響,無需傳喚。
一審判決認定,顏自2011年起以妻子名下土地興建透天豪宅,並將弟弟顏仁賢土地納入庭院規畫,豪宅於2017年完工,顏取得所有權。2021年立委補選期間,有檢舉指該豪宅庭院為違建,車道、大門及警衛室占用國有地。為避免選情受影響,顏透過「假買賣」將豪宅登記轉移給設計師張于廷,並提供4000多萬元資金營造交易假象。
二審認為,豪宅交易僅數日完成,部分價金由顏支付,顯示非真實交易,確認一審判決合理。
助理費部分,二審認定,2018至2020年間,顏利用林進福擔任人頭助理,虛列立法院薪資,實際由林代收,兩年間共詐領108萬4976元,依貪汙罪將顏判刑7年10月、林進福判刑7年8月。
至於豪宅移轉,一審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顏、林各6月徒刑、張于廷4月,均可易科罰金。竊占國土部分,顏獲判無罪,僅胞弟顏仁賢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二審駁回上訴,偽造文書、竊占部分已判決確定;貪汙罪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