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選舉應改為絕對多數二輪制
名家專欄

台灣民主有病了:總統沒有過半的選票,行政院院長則由這位沒有過半民意基礎的總統片面任命。但這位「過半數選民不支持」的總統,卻可以牢牢掌握整個「政府」,制定政策、行使公權力、編列並執行大筆預算。相比之下,在有著多數民意支持的「立院多數」不但無法組成政府,甚至連監督權都要大法官挖空。中華民國是民主國家,可是主政者卻是個「少數政府」,還動輒指稱國會的監督、立法乃是侵犯行政自主空間。
「多數統治」早已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但我國卻能任由「少數掌權」,排斥國會與人民的決策、監督,實在荒謬。如果總統在組閣之時,考量立法院多數的組成,籌組聯合政府,那尚可符合多數統治原理。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少數總統朕躬獨斷決定內閣組成;而沒有選票支持,理應「向立法院負責」的行政院,對「少數總統」百依百順,卻對「國會多數」視若寇讎。
有鑑於此,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等人再次提出「絕對多數的兩輪決選制」就有著重要意義。在此制度下,總統必須得到全體選票的「過半數」方能當選。若第一輪投出來的結果無人過半,那得票前二名的候選人就必須進行第二輪投票選舉。以2024年為例,如果採取「絕對多數兩輪決選」,那由於第一輪無人過半,就必須由得票率第一的賴清德(40.05%)與第二名的侯友宜(33.49%)進行一對一決選,多數者贏。
這樣的制度除了確保總統有著多數選票支持,還可避免我國多年來政治上的扭曲現象—總有政黨成天期待「主流陣營分裂」而執政,而不是靠自己致力爭取多數支持。明明政治光譜相近的選民,卻因為上層政治人物想要靠著分裂賺取邊際利益,而被分化成兩個以上的板塊,成天要猜「棄保效應」到底是否發酵。
再對照我國憲法關於罷免總統之規定亦採絕對多數,必須「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方能通過。可是少數選出的總統,卻要多數才能罷免,與罷免立委的低門檻剛好相反。這樣古怪不對稱的制度不該修嗎?
推動「絕對多數兩輪決選制」是否一定要修憲?或單純修改法律即可?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最多」的文義似乎可包含「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如為避免合憲性的爭議,當然「修憲」是最佳路徑,但現實上我們心知肚明,不管學理多麼有力,「相對多數」下最大獲益者的民進黨勢必誓死反對,在立法院3/4門檻那一步就跨不過去。
至於單純以修法達成,筆者認為在憲法解釋上是有空間的。畢竟在國家機關組織、程序上,立法部門有著很大的形成空間,只要不是明顯、確切牴觸憲法明文規定,都應盡量尊重立法。例如有關總統彈劾,憲法未規定憲法法庭判決門檻,但憲法訴訟法明定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就是設了憲法所未規定的門檻。當年修憲時雖對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有諸多討論,但最終採取的版本,也可理解為修憲者把空間留給立法者決定。當然,一旦走「修法」這一步,憲法自助餐的民進黨一定又會大喊「毀憲亂政」,甚至又逼大法官下水、助拳,結果又是纏夾一通,治絲益棼。
不管最終是否能通過,若是在爭辯過程中讓「絕對多數兩輪制」的好處突顯出來,同時讓社會反思少數政府的荒謬,更可再次測試滿口「更大的民主」的民進黨到底心中有沒有民主。這就都要看推動者、支持者能否在網路時代善加論述,引起有效的公眾辯論了。(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