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3王千豪/台北報導

民團疾呼 選前應公開政治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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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促修《政治獻金法》等陽光四法。(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上月召開第11次審查會議,審查內政部提出的《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包含賦予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之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法源依據,以及修正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對象等。學者認為,草案也應納入黨內初選規範、杜絕境外勢力捐款以及選前公布捐款機制等。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王鼎棫表示,雖然內政部草案新增罷免相關條文,但其他部分則是技術性修正,並沒有修到民團認定且需要補強的部分,包含黨內選舉或初選、政治獻金的來源,境外勢力可能透過第三方轉交。

 王鼎棫指出,民團非常在意政治獻金公開的時間點,依法是選後3個月申報、6個月供核查,可是選後再去公告的話,還會有誰在意?如果選前有即時公布的機制,例如某大企業在選舉過程提供很大一筆政治現金,這筆錢的流動就會被選民關注,也才能夠實質發揮監督力量。不過,他悲觀地說,「現在的局勢下,非常難推動」。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表示,《政治獻金法,最重要精神就是誠實申報、詳實揭露。沒有充分揭露,會造成資訊落差,反而造成政治獻金容易流於競爭者彼此攻訐的罩門,所以希望就申報範圍跟查核程序要與時俱進。

 由於行政院已審查《政治獻金法》修法草案5年,至今仍在審查,引發質疑。國民黨立委許宇甄表示,行政院對於修法的怠惰,已成為台灣民主透明化進程的最大絆腳石。從民國109年內政部送交修正草案給行政院審查以來,5年過去,行政院竟仍停留在「召開會議、蒐整意見」的階段,至今連正式修正草案都未送進立法院。這不是審慎,而是怠慢;不是「跨部會協調」,而是「怠惰拖延」的官僚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