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金法卡關5年 罷免武器不對等
罷免方募款沒限制 被罷免方不能開專戶 監察院促速修陽光四法
大罷免期間,因現行法規皆無明文規範罷免活動的募款行為,不僅罷團募款無法可管,被罷免的立委也因無法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形成罷方與反罷方武器不對等的狀況。內政部早在5年前就已函送相關修法送行政院審查,但至今仍卡在行政院。明年地方大選即將到來,監察院日前提出的立法計畫就包含《政治獻金法》等陽光四法,希望能促成早日完成修法。
雖然各類選舉募款在《公職人員選罷法》及《政治獻金法》皆有明文規範,但對於罷免活動的募款行為卻無法可管,導致大罷免期間,罷團對外募款無法可限制,被罷免的立委卻無法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募款,只能自力救濟,當時各界高喊修法,但罷免一過又無聲無息。
內政部在民國109年6月30日就已函送行政院審查,至今逾5年尚未審議完畢。眼見明年地方大選即將到來,監察院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的立法計畫就包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
監察院表示,雖非陽光四法相關法律主管機關,但依法律掌理陽光四法相關業務,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如發現窒礙或闕漏應予修法改善者,均主動向法律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並參與相關修法會議。
但監察院也說,《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經內政部於109年6月30日函送行政院審查,至今年10月2日召開第11次審查會議,尚未審竣。對此,行政院官員表示,這次政治獻金法是全案修正,範圍多達30餘條,從名詞定義到執行範圍,都需要有全盤的規畫與考量。
行政院官員強調,行政院去年至今,已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逐步達成修法條文共識;不過還有部分條文,需要跨部會討論,才能周延規範及執行方式;行政院持續蒐整意見,凝聚共識後,適時提出修法草案。
內政部提出的修法草案刪除政治團體相關規定,並賦予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法源依據,收受起始日均自罷免案提議的領銜人向各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以及賸餘獻金應辦理繳庫等配套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