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助理費爭議 大法庭將統一見解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詐領公款,一審判刑7年4月,但二審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恐違憲,她不構成貪汙罪,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理,但憲法法庭審查庭僅花1個月就封殺、不受理。二審即將宣判,就算改認定高虹安只構成偽造文書罪,檢方一定上訴,未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將承擔重任、統一法律見解,裁定立委助理費的法律定義。
高虹安涉助理費案,一審認定她構成貪汙罪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不過二審高院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代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委涉案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是第一件。相關法律規範的明確性,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影響深遠。
合議庭認為,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縣市議員的助理補助費,是個別議員列清冊再經助理本人與議員簽名核實,由議會直接撥付到助理本人帳戶。
但立委公費助理是由委員聘用,立法院編列每名立委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若解釋成立委是「雇主」,助理每月領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構成貪汙罪。
經高院合議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由呂太郎等3名大法官組成審查庭審理後裁定不受理。本案高院合議庭未來不管怎麼判,被告跟檢方都可能有意見,上訴後,將由最高法院作成指標性判決、統一法律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