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自主提升 墮胎免配偶同意
爭議修法延宕3年 終結偽造文書做人工流產手術 優生保健法更名為生育保健法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女性施行人工流產須經配偶同意,但實務上夫妻感情不睦、失聯情況多,恐被迫走在法律邊緣,多年來備受爭議。衛福部早在民國111年預告修法,但因各方意見紛雜而延宕3年,如今終於確定修法,人工流產將不須取得配偶同意,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日前已送入行政院審議。
婦產科醫學會前理事長黃閔照說明,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如懷孕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希望終止妊娠,須經配偶同意。但實務上常常遇到夫妻不和、正在打離婚訴訟,先生自然不願意簽同意書,懷孕反而變成要脅籌碼。
黃閔照直言,不少案例是先生離家多年或在獄中服刑,太太發生額外的情感,萬一懷孕找不到先生簽同意書,等於是讓女性必須偽造文書去做人工流產手術,這類判決時有所聞。
114年9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一名馬姓女子塗改身分證背面配偶欄、隱匿丈夫姓名,佯稱自己未婚,並將胎兒引產,因違反《戶籍法》遭處有期徒刑2個月。113年9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一名連姓女子已婚、與黃姓男子為情侶,竟讓男友持配偶身分證假冒,並在人工流產手術同意書偽造簽名和按耐指印,因偽造文書罪判有期徒刑3個月。
黃閔照指出,若能在《優生保健法》中移除「配偶同意權」,有助於提升女性自主,也避免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但從家庭的觀念而言,男性也有貢獻精子,為何不須經過男方同意就放棄胎兒,因此也會有人反對修法,社會上有兩派意見。
除了提升女性自主,另一修法重點是刪除「有礙優生」相關用詞。黃閔照舉例,現行條文針對精神疾患、傳染性疾病都可以終止妊娠,甚至勸患者結紮,這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精神。
《優生保健法》已於111年初預告修正,多年來各界關注不斷,今年8月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刪除墮胎配偶同意」,短短2周就達到附議門檻。衛福部國健署回應,參酌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及CEDAW、CRPD等國際公約精神,今年下半年已將草案送入行政院排審,並擬更名為《生育保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