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再出手 3大法官仍缺席
115年首宗釋憲案判決 民眾黨批違憲、違法 請賴總統別拖延提大法官人選
呂太郎等5位大法官2周前作成判決,讓憲法法庭復活,2日由呂再次主筆「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作合憲解釋,未來律師為了羈押中的被告利益,只要被告不反對,也可以向受命法官提起「準抗告」。但呂太郎等人也嚴厲批判蔡宗珍等3位大法官「竟拒絕參與憲法解釋的評議」、「不能藉拒絕參與評議阻止合議庭作成評決」,他們也公開表示持續把蔡宗珍等3人從現有大法官總額中扣除,讓憲法法庭分裂及爭議持續延燒。
昨天的憲法判決,5位大法官中,蔡彩貞罕見提出與實體案件無關的「程序事項」協同意見書。她認為,在沒有區辨大法官拒絕行使職權所憑的理由、必要性等相關具體情狀,持續將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從現有總額中扣除,不免給人藉此影響憲法裁判結果的機會,造成難以防範的破窗效應,她難支持及同意。
這起釋憲案是因為林姓被告在民國111年遭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起訴,當時因疫情期間,羈押中的林與律師遠距開庭後,林沒有在撤銷羈押聲請書簽名,只有律師簽章,林聲請解除羈押112年遭屏東地院駁回後,隨即聲請釋憲,並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為除了對法院,也可對受命法官提「準抗告」。
依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被告可以抗告的事項,律師都可以為被告利益提出抗告,不限於羈押或延長羈押裁定,但未涉及受命法官的準抗告,憲法法庭昨日認為,無論作成的審判機關是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被告都是受到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羈押處分,必須倚賴辯護人,準抗告時也可以依照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的意旨處理,並將林的確定終局裁定廢棄,發回屏東地院更裁。
台灣民眾黨昨日表示,憲法增修條文設大法官15人掌理解釋憲法之權,司法院5人在違反憲法規定與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要違憲、違法做出5人判決,刻意從人權議題著手,企圖提升5人判決正當性,此種陽謀昭然若揭。違憲違法的5人組成,並不會因為提出的意見有助被告程序權保障就能夠讓違憲違法的判決合法化、合憲化。沉痛呼籲,5人判決在憲法上、法律上都是違憲違法而無效,請賴清德總統立即履行法律義務,別再刻意拖延提出大法官人選。


